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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夏县3人被判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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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09: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王某国在国外务工期间,售卖赌博机器人。

该机器人具有自动开设赌博群、自行统计玩家赔付及转移押注等功能。2020年10月,王某国通过代理赌博机器人后台充值服务,获利40余万元。

随后,王某国将赌博机器人介绍给王某飞、李某豪进行网络销售,还成立了工作室,对赌博机器人进行后台维护和管理,王某飞、李某豪各自盈利6万余元。

夏县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1万元;

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682万元;

判处李某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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