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4]明清帝王带头开展普法教育[/size][/font][/align]
[font=宋体][size=4]法制教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人之所以重视法制教育,一方面,由于他们认识到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秦汉以后,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官吏肩负司法上的职责,需要掌握和运用更多的法律法规,所以官吏带头普法。同时,各个历史时期开展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

明太祖朱元璋对法律教育也非常重视。

早在吴元年(1367年)律令刚制定时,朱元璋就命大理寺卿将其中有关部分用口语体写成《律令直解》,发至各州县,在百姓中进行宣传,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洪武十八年(1385年)《大诰》颁布后,朝廷又将《大诰》作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也要从中出题。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还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从而深化了普法教育。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对读书人的要求,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乃至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和相关法律,可见那时的普法教育的深入。

到了清代,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皇帝扩展了顺治帝的六条圣谕,创制了十六条,将老百姓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训诫予以详尽开列,可谓面面俱到,以便民众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皇帝担心老百姓看不懂、难理解,又对此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因此,《圣谕广训》成了全国官民人等必须“常常讲、月月读”的普法教材。

清朝末年实行“新政”时,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成立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所专门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该学堂聘请日本法律专家讲课,课程内容基本上是介绍西方国家的法律,培养出了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专门人才,揭开了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序幕,为真正的普法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size][/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