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确定稷山县烈士陵园、山西新军 212 旅稷山烈士纪念馆2 处烈士纪念设施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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