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农村租地,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遇“以租代征”如何维权
以租代征是一类新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农村土地行为。据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质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绕开征收审批程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常见的几种形式
1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村委会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幌子,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村委会的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这是常见的形式。
2基层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有的地方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又转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
3基层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一些地方为了摆脱用地指标限制,加城市建设发展,以的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建设。
4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一些村民明知用地单位或个人租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为了一时利益将自家土地出租出去。
5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村委会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规划,使用农用地的,必须要有农用地转用手续,租用农户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同样违反土地利用政策。
6基层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有些地方为了经济建设项目尽施,为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担当中介人、担保人,取农民群众的信任。
、遇“以租代征”如何维权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行为,当然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比较后在明拆迁律师也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避免签订的以租代征协议,因为即使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这期间的维权路也十分艰辛。即便土地要回来了,恢复耕地也是一项大工程,除去这期间的损失,土壤也已经被损坏了,耕种作物难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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