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2-23 14:05:30

关于:因修路被占地对赔偿不满莫要等到“上诉求死刑”!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因修建公路而占用土地是典型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建设的情形,应当依法通过征收程序推进对土地的征占和补偿。事实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施征收。

对于修建公路所可能影响到的农户而言,如果其对征占土地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大可通过以下6种途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要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的等途径查询涉案项目的征收相关文件,如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方案等等,当然也可以通过村内张贴的公告或者向村委会、乡镇及时询问、申请信息公开获知这些信息;

二是要在掌握一定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涉案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大致的判断。如果认为合法、公平且自己也愿意通过征拆来改善居住条件,那么大可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协商、签约事宜;

如果认为项目不合法,或者自己就不愿意搬,也完全可以针对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与征收方进一步沟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涉案项目是否系合法开展,不能光凭农民朋友的主观判断,而必须有客观事和充分的证据去证明。

《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户对征收行为的监督权,从未要求农民从一上来就必须配合,或者不能提意见、问问题。重点在于我们要理性、有效地去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权利,不能做出任何出格的事情。

是要精准、依法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务求配合项目搬迁和维护自身利益中间的重合点。配合签约搬迁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间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农户要善于严格依据法律提起程序,通过对补偿标准、方案的复议、裁决,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在项目推进和自身补偿利益之间寻求到法律所认可的平衡点。

而诸如频繁信访,拒不沟通协商且采取一系列暴力行为抵制协商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这起案件中的卢某某在案发前就曾在这方面触犯法律进而被行政拘留,这也为其随后的疯狂报复社会举动埋下了祸根。

四是如果经一系列调查取证发现所谓建设项目系子虚乌有或者“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的土地行为,农户有权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要求其履行土地查处行为的法定职责。

若有关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不予及时回应,农户可进一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至法院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进而督促其积极履职。

此外,专业拆迁律师还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发送律师函,摆清事讲明法律,督促其纠正土地行为,维护农户的正当权益。

农户如果还觉得“不解气”,也可以通过媒体监督等合法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促使地方认真倾听农民的心声,切解决有关矛盾纠纷……

综上,在明拆迁律师为广大农民朋友们提出了一系列面对“土地被占且对赔偿方案不满”情形时的办法,这些办法都是在践中得到过充分应用的,都是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但我们必须郑重指出的是,因征占土地所引发的补偿(赔偿)纠纷绝不是当事人视法律,肆意发情绪和不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理由和借口。有所不为才能有所必为,严守法律“红线”做事是每一个被征收人必须坚持的原则底线。有这个原则和底线在,没有什么问题和困难是不可以谈的,我们也有的是办法让坐下来和我们谈。但若丧失了这一原则底线,等待他的将只能是法律的严厉惩处与制裁,以及受害人、害人者尽的痛苦与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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