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2-25 19:33:54

解析:直接规定给多少钱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凭什么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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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司法践中普遍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个体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只是房屋征收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

而一些老百姓则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补偿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理应能够通过诉讼救济。

那么,为何司法践中人民法院会坚持“征收补偿方案不可诉”的裁判原则呢我们通过两则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阐述可见一斑:

制定和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系行政法规赋予征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征收部门有权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际、项目规划设计、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并结合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具体规定。——(2022)比较高法行申3506号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法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审查重点在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一般仅作形式意义上的审查。——(2022)比较高法行申5975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故此,对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被通俗理解为“拆房决定”的这一行政行为,老百姓是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故此,对于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管给多少钱、给多少安置房的这一行政行为,老百姓同样是有权起诉寻求救济的。

而前文引述的比较高法裁判理由告诉大家,被征收人对拆房、补偿二者不满,法定的救济途径即是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在对此二者的诉讼中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和体层面的审查。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不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的,需要通过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进行体性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您的房子遇到征收拆迁,要及时联系我们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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