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在明拆迁律师:对征收补偿不满,除了请律师“民告官”,还可以走这个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听证】也就是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名单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内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家创立伊始即决定深耕行政法业务的专业型律所,在明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领导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条例》第11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首先要征求公众意见。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在此环节,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主要指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而征收的房屋;二是听证的内容主要针对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而非征收方是否应当作出征收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听证】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也有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现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不难看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听证的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被征地农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就土地权属、补偿内容等问题陈述、申辩,相对的申请机构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还规定了后续的处理方法: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所以,如果被征地农民发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确不合理,就可以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征收方在研究了不同的意见后,应当举行听证会,予以修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此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据此,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
【查处建筑过程中的听证】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涉及违建问题往往是遇到了个别不法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听证程序来促进征收纠纷的解决。
《处理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建设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第21条首款规定:“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在作出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征收纠纷案件中,不少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建筑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就收到了同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这样的做法疑剥夺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明显。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格外注意,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积极行使申请听证这项合法权利,以便有效地促进征收问题的解决。
比较后,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听证可以让征收权利人进一步了解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征收决定,如何制定补偿方案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申请听证程序也是大家征收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不管是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您都要格外注重听证程序。必要时,大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将老百姓对征收项目的疑问一次性问个清楚,以求在项目启动初期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这是对双方都有益害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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