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24-3-1 13:07:41

还在畏惧村委会那些人?这5件事就算村长下令也无权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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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算行政机关,在未有法律或者上级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而“村民自治”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召开村民会议,有事大家商量着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而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村民会议能够决策很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譬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等。

那么村民会议究竟应该如何召开呢?法律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3参会人数应当达到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以户口簿算)的代表参加;

4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等重大事项。

然而在实践中却有村民向在明律师诉苦,称其从小长这么大就没被通知过召开村民会议。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似乎都是在由那些“村民代表”关起门来决定,村民们只有“按决议做”的份儿。

显然,此种状态下的“村民自治”是假的,村民的意愿被少数几个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代替表达,各种征拆领域的矛盾纠纷也由此而生。

【以下5件事就是村长下令也无权干】

即便村长在现实中很有权力,但其利用与村民“信息不对称”的违法所获优势(别忘了,村务可是要依法公开的)之行为也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

1村委会无权查处、拆除农村违法建筑;

这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还需要县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参与认定。村委会最多只能从旁帮忙、辅助,但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任何“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2村委会无权将承包地“以租代征”用作建房、建厂;

“以租代征”是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系对农用地性质的直接改变,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重的会危及粮食安全。村民若发现此问题可向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

事实上,即使是村民之间就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村委会审核后报请乡镇政府审查,村委会自行做主也是存在法律隐患的。

3村委会无权以“村民自治”“风俗习惯”为由剥夺女性村民的征地补偿权益;

“村民自治”决议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只要同为一“户”的成员,女性村民的名字也应当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被写在本上,遇拆迁自然有补偿安置。

4村委会未经批准无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更无权对农民住宅实施帮拆;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做出的,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也就是县级政府批复。

泛滥成灾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上是村委会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对此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到时收回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村委会自行举证加以证明。

一些地方的村委会会据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民,要求其腾房交地。村民只要积极应诉就有救济权利的希望。但无论如何,帮拆是违法的,村委会更无权在未经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

5村委会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区、县政府才有权作出的征收文书。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决定权属于县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也无权作出这样的文书,何况村委会。

实践中那种盖着村委会印章的“补偿安置决定”严重欠缺法律依据,更没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作用。不顾自身职权而盲目“抄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专业用语并不能使村委会的这类行为合法化,反而显得贻笑大方。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村委会也好,村长也罢,都是替村民服务的“贴心人”“娘家人”,而不是被选举出来管制村民的“guan员”。未经告知权利和有效沟通就将一些涉及房屋、土地的决议事项硬塞给村民,甚至惦记着收回村民的土地,拆除村民的房屋,这样的村委会才应当在法律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裁下瑟瑟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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