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乡镇有权自制拆迁补偿标准吗
《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据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看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上述案例中乡镇自制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由市、县人民批准后施。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当然在践中,一些地方会出现乡镇自制补偿标准的现象,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是哪个部门作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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