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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2016-3-12 09:43| 发布者: 社区2号| 查看: 161| 评论: 0

摘要: 王儒林李小鹏楼阳生参加本报北京电(记者尚慧辉)3月1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山西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代表团团长王儒林,副团长李小鹏、楼阳生参加审议。副团长胡苏平主持。副团长 ...
    

王儒林李小鹏楼阳生参加
    本报北京电(记者尚慧辉)3月1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山西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代表团团长王儒林,副团长李小鹏、楼阳生参加审议。副团长胡苏平主持。副团长高建民、李政文发言,副团长吴政隆、刘杰参加。
    高建民在发言时说,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加快补齐社会领域立法这块短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快速发展的慈善事业急需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在制定慈善法中,建议注意把握好突出慈善扶贫济困作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审议通过后建议注意做好以下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抓紧健全工作机制,注重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做好地方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与慈善法衔接,根据实践和需要制定好贯彻落实的办法举措。
    李政文在发言时说,制定出台慈善法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完全赞同。建议在法律制定出台过程中,既要有利于调动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参与者,不宜将某一行业制品及生产者、销售者列入“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的范围,这样,既不利于行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兼顾公平。建议将具体法律条文与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配套,对于已施行的法律法规中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在慈善法中予以衔接,既调动鼓励全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也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连贯性。
    申联彬在发言时说,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慈善已不仅仅是扶危济困、救灾助人的公益活动,而且已经成为优化社会财富再分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重要补充。制定一部专门慈善法律,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权威的法律支撑和保证,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注意进一步丰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增加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参加慈善活动相关条款。在法律通过后,建议尽快修订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使税制、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与法律相衔接,形成配套完善的法规体系。注意做好法律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律普及,让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慈善活动的企业、慈善机构和志愿者更加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扶危济困意识。
    韩长安、王安庞、王云龙、杨庚宇、贾锁堂、白永红、任武贤、常俊民、李武章、郭新志、王清宪、杨林花等代表先后发言。大家认为,慈善事业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公平、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慈善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的重要举措,对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秀传统文化,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慈善法很有必要。
    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绩,认为慈善领域出现的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大家还就为民营企业参与慈善事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建立健全慈善事业监督机制、减少慈善事业中的不必要开支、从立法层面强化慈善信息公开、弘扬中国特色慈善文化、激发企业个人从事慈善活动积极性、建立公开透明管理体系、加大慈善法立法宣传力度、明确对慈善组织的依法审计、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推进慈善教育进课堂、适当延长捐赠人筹集资金时间等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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