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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

2020-2-11 12:31| 发布者: 社区2号| 查看: 518| 评论: 0

摘要: 2020年2月10日晚,运城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就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传染病防治法》等进行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相关部门就确诊病例数据 ...
2020年2月10日晚,运城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就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传染病防治法》等进行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相关部门就确诊病例数据订正、气溶胶传播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截至2月9日24时,全市累计确诊病例18例(新绛县5例、盐湖区3例、平陆县3例、河津市2例、芮城县1例、万荣县1例、夏县1例、绛县1例、稷山县1例),累计治愈出院4例。现有疑似病例3例(河津市1例、新绛县1例、平陆1例),危重症1例(已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其余13例确诊病例均集中在运城市第二医院隔离治疗,目前病情平稳。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794人(包含确诊18人,疑似3人),目前集中隔离206人,居家隔离2人,医学观察9人,体温均正常,身体无异常。2月9日0时至24时,全市无新增确诊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运城市16个定点医院已累计留院隔离观察治疗222人,目前仍有82人留观治疗。   

目前,全市疫情防控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协同、高效、有序推进。连日来,运城市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以预防为根本,进一步织密防控排查网络。截止2月9日晚10时,已排查出自1月下旬以来从外省来运城市人员100624人。对排查出的人员全面建立台账,落实居家隔离观察“四包一”责任制,全程跟踪管控。   

以救治为重点,大力推进关口前移。组织市级专家分两个小组,赴河津、稷山、夏县、永济、平陆、垣曲、新绛、芮城等县(市)指导定点医院隔离留观病人的治疗,进一步优化治疗方案。提前对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筛查和胸部CT检查。对所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外地协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发热症状的留观病人,全部进行核酸检测;对发热门诊诊治的患者,要全部进行胸部CT检查和核酸检测,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力争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截至目前,已对追踪排查到的255名密切接触者进行了核酸筛查。延长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时间。为积极应对疫情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对当前正在采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到期后再延长一周,已解除集中隔离的再居家观察一周,正在采取居家隔离措施的要至少延长一周时间。    

以保供应为抓手,多措并举强化物资保障。一是及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截至2月9日12时,全市红十字会累计募集款物1801.18万元。其中:市红十字会接收募捐款物650.52万元,其中605.2万元款物已根据捐赠人意愿转赠给指定对象,目前结余45.32万元。二是动员全市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复产。华康药业、石药银湖等省重点医药产品监测企业相继开工复产,保障了部分药品市场供应。际华3534、兵娟制衣等公司一次性防护服生产许可证于今天(2月10日)下发,产品可批量上市,日产2000套。南风集团、海博贝马等消杀用品公司正常运行,日产量百余吨,完全满足运城市疫情消杀需求。三是多方筹措采购。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争取或采购了部分急需医用物资。发动国药运城公司、市医药公司采购了连体防护服、口罩等防护用品。截止目前,全市已累积供应保障防护服2000余件、隔离衣20000余件、各类口罩50000余个、一次性乳胶手套2000余双、护目镜1000余个和各类消毒除菌产品等,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资保障。此外,我们还确定40家应急保供骨干企业,确保群众生活必需品数量充足、质量不降、价格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近期,市文明办和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这个《通告》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通告》的目的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对疫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通告》重点是规范和查处五类行为。分别是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行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的行为;占用道路及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行为;不按规定束牵引绳且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行为。   

运城市司法局围绕传染病防治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解读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的传染病,是不是采取“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一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个问题,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规定的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的规定,疫情控制大体可以分为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措施和特殊措施三类。 一般性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到41条)包括:隔离治疗,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特殊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个问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个问题,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除行政处罚外,拒不配合疫情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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