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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_运城司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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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11: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国时期,审判权初由县知事或县长行使,后改由承审员独立行使。司法科成立后,由审判官行使。司法处成立后,由推事行使。

新中国建立初期,安邑、解县的审判权由司法科行使。

1954年成立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管辖权限,只审判本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经济案件。

从1981年开 始,除反革命案件和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外,其余皆由本市人民法院审判。

1979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布以后,审判程序依法进行。轻微的刑事 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审判,其余案件均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辩护权由当事人自已行使或找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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