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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判决后能否直接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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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17: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我们对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之诉,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法院作出确权判决之后,是否就可以带着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去办理过户了呢?下面将由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房屋确权判决后能否直接办理过户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房屋经过人民法院的确权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带着生效判决和身份证明,相关申请材料直接申请过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房屋确权判决以后,当事人是可以直接带着身份证明,相关的申请材料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您可以在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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