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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没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就拆了我的阳台,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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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事实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2022年9月,潞州区作出《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22年10月12日,潞州区发布《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王某系长治市公交片区住户,所居住房屋处于本次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内。2022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参与长治市公交房改,王某缴纳了房改补缴费用。征收过程中,王某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1月3日,涉案房屋的阳台被拆除。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潞州区强拆其房屋阳台的行为。


【裁判结果】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被征收人王某对潞州区长丰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条款有异议,以房屋阳台被拆除为由请求确认强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质争议是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偿问题。王某请求确认潞州区拆除房屋阳台行为,其诉讼目的还是迫使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该请求不能支持。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王某的合法权益在潞州区施的强拆阳台行为中遭受损害,与强拆阳台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有权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中,王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潞州区直接对涉案房屋的阳台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行为,不存在可撤销内容,应当依法确认为。原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不当,应予纠正。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潞州区对王某房屋阳台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司法践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同类型案件。房屋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阳台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使用功能,对于提高居住舒适度、房屋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影响。执法文明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依法拆迁是执法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拆除、暴力拆迁不仅严重损害的良好形象,也严重侵害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予禁止。本案中,潞州区在未妥善落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对处于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屋的阳台进行了拆除,直接影响到房屋的整体价值和使用功能,侵害了产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坚持全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对强拆行为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正确解读,依法进行合法性评价,比较大限度地保护了产权人利益,对于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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