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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4·29湖南长沙自建房坍塌事故 疯狂逐利背后的监管缺失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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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9: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悉,根据事故建筑附近相似面积的房租估算:这栋小楼一层的年租金约10万,2-3层超4万,4-6层约3万。每年仅房租一项的收入就超17万,住高层的吴治勇(该起坍塌事故的房主)每天踩在脚下的,都是白花花的银子!据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租户奉上丰厚租金,自然可随心所欲。

为了“利益比较大化”,又有人改了房屋结构,连二楼的承重墙都拆了!终于,大象踩爆了纸箱子,楼塌了!



那么,跟随在明律师看一下整体事件的经过:

一、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回顾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倒塌,这起倒塌事故造成54人遇难,10人获救。倒塌房屋系居民自建房,共8层,其中1楼为门面,2楼为饭店,3楼为放映咖啡馆,4、5、6楼为家庭旅馆,7、8楼为自住房。该自建房2022年建为6层,2022年加建到8层,承租户对房屋有不同程度的结构改动,楼内还进行过加装电梯改造。在房屋结构明显不能满足安全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房屋验收检测仍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倒塌事故发生后,机关对房主、设计施工负责人、检测等11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房主和设计施工负责人等四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法人代表及技术人员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比较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

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调查认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及有关部门存在集中治理部署迟缓简单应付、日常监管相互推诿回避矛盾、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对行为查处不力、房屋检测机构管理混乱、自建房规划建设源头失控等问题。涉事房主和有关企业存在相关行为。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委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腐败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这些肉眼可见质量不过关的房子却能顺利加盖到了八层,是怎么通过验收的又是怎样顺利承租出去的

答案是:房主花钱买通了,出假报告!

为该自建房提供检测报告的“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注册成立至今只有两年时间,明显不满足承接“房屋质量鉴定”的资质(要求至少从业3年以上)。这家的参保人员为12人,技术人员兼股东。其中,参股10%的龚某,同时持有另一家材料90%的股份,而这家材料营业13年,专门从事“**及年检”业务。另外两股东谭某和杨某,还关联了许多家建筑工程服务、检测。

通过成立背景和人员关系来看,龚某、谭某和杨某等人专门成立承接虚假材料办理,代办各类执照和应付相关部门安全检查的等一系列的业务,提供的可谓是“造假一条”服务。

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背后的贪婪和逐利心理

当你发现屋里有一只蟑螂,说明屋里的蟑螂已经多到藏不住了。

在4·29事故发生之后,相关部门开始排查该地区的违建房,才发现违建房数量远远超出了工作人员的预期。

为什么当地会有那么多加盖房这是因为大量违建的背后除了可观的租金,还有随时可能从天而降的拆迁款。

2023年开年至今,当地先后发布了5份关于征收土地的文件。按目前当地6000元㎡的房价,吴家这栋8层楼至少可以带来500万的补偿。

加点水泥、花点钱,立刻就能腰缠万贯。难怪当地不少人说——“傻子才不加盖”。不断加盖、不管榨取,在尽贪欲的驱使下,倒塌是偶然,也是必然。

但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贪欲付出代价的。在你一味地追逐自身利益比较大化的过程中,也会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到头来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律师意见

(一)刑事法律责任

震惊全国的429湖南长沙自建房垮塌事故日前公布调查报告和追责情况,擅自将涉案房屋由5层加盖至8层致其比较终倒塌的房主吴某某等14人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造成死亡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前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法律责任

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节严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等条文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结语

这样的悲剧,本不应该发生!这起事故给我们所有人一个警醒,自建房建设乱象对公共安全有着极大的危害性。

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紧紧关乎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去,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也希望在、行业的合力监管之下,有关单位和人员树立起合规意识,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让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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