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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落地山西 新政看点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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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4: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聚焦新修改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阅读提示


    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相关条款,体现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
    这意味着,受到广泛关注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终于落地。诸如:晚婚晚育假修改、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等一系列大家关心的问题也得到了解答。


1 并不意味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取得伟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围绕全面两孩政策,省卫计委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呢?相关人员说,主要是积极协调开展省人口计生条例的修改工作,组织做好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加强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评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呢?面对这样的疑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目的绝不是把人口控制得越少越好,而是要做到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且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素质提升、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合理。所以,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据省卫计委所做相关统计,我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按照该委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据此测算,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省平均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10万人左右。


2 生“老二”不再需要审批,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老二”还需审批吗?新条例规定,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同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体现了便民原则,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但是,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包括: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过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按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新条例还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强化了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


3 可以享受30天婚假,奖励延长产假60天


    修改了晚婚、晚育相关内容,是不是原有的可以享受30天的晚婚假期也没有了?
    新条例对此做了人性化修改。尽管取消了晚婚的说法,但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仍然可以享受30天的婚假。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天—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删除晚婚假期,从实际效果上看,就相当于将目前职工普遍可享受的一个月婚假缩短为1天—3天,降幅过大。结婚是职工人生大事,享受较长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新条例并没有简单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
    同时,新条例对产假和护理假也进行了适当修改,按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将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也享受15天护理假。也就是说,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可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


4 新政后只生一个不享优待,原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只生一个还能享受原有的独生子女优惠吗?
    新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当然,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此外,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前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老人”们,还有一些新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则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而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


5 违规超生仍会被重罚


    新条例还相应调整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规定,删除了对“做假节育手术”的表述,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孩次起点调整为第三孩及以上。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孩子,仍然面临着罚款。
    根据条例,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超生”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有其他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农业人口不再增长宅基地使用面积;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而这个限制期为: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


本报记者 刘宇 秦洋 实习生 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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