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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运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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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6 17: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20-6-16 18: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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