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运城工人收入低微。
据民国32年(1943)《山西省统计年鉴》记载,安邑县作坊工人日工0.30元,(供膳),木匠日工0.45元,泥水匠日工0.39元,挑夫苦力日工0.32 元。
解县使用机器工厂男日工0.50元,女0.40元,作坊工人日工0.30元(供膳),木匠 日工0.45元,泥水匠日工0.50元,挑夫苦力日工0.50元。
新中国建立初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计算报酬。每个工资分所含实 物品种和数童为:粮食(指小米)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 2斤(还有棉花、火柴)。在执行过程中,略有变通。
以当时的铁业社为例,工资分值是 按每月国家公布的物价高低而定,一般情况下,每个工资分值相当于人民币2角3分4 厘。当时,铁业社工资最高的工人,每月可领230多个工资分,相当于人民币52.9元左右;
工资最低的职工,每月可领110个左右工资分,相当于人民币25.3元左右。学徒工一般每月领100分左右。同年,部分企业工人开始实行计时工资制。
1956年,工厂企业 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相结合的制度。
1963年,按照国家重点给工人工资级别较 低的调整升级的规定,运城县升级人数为 2488 人, 占职工总数的 41.1%。
1971年,运城县根据国务院决定,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上述工人工 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资。
当年调资改制237个单位,职工总数11515 人,实调2927人(因有严重经济、作风问题的67人未予调资)。属调两级的931人,实 调 6이 人。调资前,职工平均月 工资为 42.5 元,调资后,提高到 44.39 元,人均月增工资1.89元。
1977年,调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职工升级面为40%。
1978年,职工升级面为2%。
1983年,运城对企业职工进行调资,在调资范围内的职工共3705 人,占全体职工5748人的63.9%。
1984年,全市调整工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计342 人,不予升级的20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共38个,升一级的职工2012名,增加工资较多 的职工39名,未升级的职工24名。
1986年,全市审批学徒工、复退军人转正定级336 人。
1988年办理新职工转正定级554人;职工调动工作重新确定工资119人;解决落实 政策原工资偏低的6人;调整工人定级水平37人;办理知青集体工人转正定级80人;升级 25 个单位 971人, 月增加工资 5047 元。
1990 年, 根据国家、省、地关于 1989 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制定了本市《关于企业职工调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运城113个单位9337人普升一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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