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没传说中那么简单! 侯学宾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官司硬生生地抢了奥运会的风头,虽然这场官司离尘埃落定的日子还远,但人们很关注马蓉有没有转移财产,关注王宝强在分割财产中能拿多少钱。 10月9日,最高法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指导性案例涉及到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个指导性案例刚发布,网络上就纷纷出现各种“净身出户”的帖子,有些文章宣称说,离婚时转移财产可以直接被判净身出户,甚至有些文章直呼法院在为王宝强做主。严格来讲,这件指导性案例不是净身出户那么简单。 其实,离婚时“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并不是这个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或首创。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谓的不分就是我们俗称的净身出户。所以,现在高呼终于可以通过净身出户来惩罚一方当事人的说法显然过于幼稚。同时,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而不是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先例制度,可以创设新的法律规定。因此这个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更在于鼓励法院在类似的情况可以少分或不分,以此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离婚时”的解释是这个指导性案例的关键指向。在离婚案件中,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界定有一个关键的时间前提:离婚时。那么上述行为只有发生在离婚时才能成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理由,但是“离婚时”这个概念并不清晰。这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明确指出,离婚时是指“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最高法发布案例的说明中认为这个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时”作出了合理解释。因此这个指导性案例只是将适用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的时间条件进行了明晰化,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参考。 这个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在解决了部分问题时又制造了新的问题。这项指导性案例将“离婚时”界定为两个时段,一个是离婚诉讼期间,一个是离婚诉讼前。对于前者而言,这个时间段具有一定封闭性和明确性,从起诉时就可以视为离婚诉讼期间的开端。但是生活中经常出现几次离婚诉讼才能最终离婚的情况,比如这个指导性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如此。那么,这个离婚诉讼期间是否包括两次的诉讼期间?根据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出这个期间仅限于本次诉讼。对于后者而言,“离婚诉讼前”这个时间段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离婚诉讼之前的时间截止点是否存在。在指导性案例中,雷某在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之前是指2015年1月之前,案件中涉及到的转移财产行为发生于2013年4月30日,是否离婚诉讼之前的任何时间段的婚姻法第47条的行为都可以认定,如果可以的话,这个时间段不仅过长,导致这个时间条件没有存在的意义,而且也不符合第47条的立法原意。 净身出户的说法表明了人们的某种愿望,希望在离婚时多一些尊重,少一些算计,为婚姻留一些体面,但是解决利益纷争的法律更注重划清权利义务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