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住渝中区一酒店,在通过酒店所在的大厦玻璃门时速度过快致门破损弄伤双手,该责任应如何分担?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厦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承担30%的责任,判决赔偿伤者杜先生6149元。 按说,玻璃门突然碎裂是管理人的责任,为何客人自身要担70%的责任呢?法院称,客人自身通过玻璃门时速度过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自身担责70%。
2015年5月13日,外地客人杜先生因出差入住位于渝中区某大厦的酒店。同月18日23时许,杜先生在大厦入口处,因速度较快,碰到玻璃门后,玻璃门破裂致使杜先生左右手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杜先生右手外伤,不构成伤残。杜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酒店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其对该区域负有管理义务。现其管理的区域内玻璃门未有门把手、警示标语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先生未能举示酒店存在过错且涉案区域并非酒店的管理区域,所以,酒店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杜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玻璃门的速度过快,加之其已经入住酒店多天,对大门的位置等情况应当较为清楚,且在事发前几分钟,有其他人正常通过出事的玻璃门。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杜先生自身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