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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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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 09: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持续向实体经济发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发〔2020〕21号)规定,参照先进省、市的具体做法,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新动能、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运城市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四)支持乡村振兴,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绿色发展;

  (五)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持续发展;

  (七)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支持的其他领域。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运城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三个层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由市财政局委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引导基金运营工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决策安排。

  第六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等。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运发展、大力培育运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优秀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与运城市拟重点扶持产业相关的子基金;   

  (二)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子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子基金可采取股权、股加债、可转债、投贷联动、联合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其他政府、行业相关部门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指南要求,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子基金方案并按既定流程设立;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委员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上报委员会;

  (五)最终决策。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资金拨付。产业子基金各合伙人出资应采取同步缴付方式并在10个工作日内缴付到位。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管理团队缴付出资书面通知后,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产业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拟定子基金方案、合伙协议等;

  (二)产业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为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晋财建一〔2020〕59号)精神,剩余出资可根据“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逐年出资到位;

  (三)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产业子基金存续期最长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延长后不超过10年的,经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产业子基金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产业子基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六)产业子基金在全市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予以确定。上述投资规模包括运城市内的项目投资、运城企业在市外的项目投资(含并购项目投资)和市外企业在运城市的新增项目投资;

  (七)产业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吸引县级政府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第十三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五)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运城市落地的能力;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

  (八)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单位时,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产业引导基金重要规章制度;

  (二)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

  (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四)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五)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产业引导基金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向委员会报告;   

  (八)执行委员会决议;

  (九)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运城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运城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七)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产业子基金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每年度末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列入受托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确定,从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中进行列支。除支付管理费外,还可根据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情况,实施业绩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报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退出方案,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股东(合伙人)回购及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应聘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提前退出的,应聘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具体退出方案报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未按约定时间到位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六)经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引导基金投资设立的产业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除列支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外,应将财政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拨入专账,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基金收益中归属于财政部分上缴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产业引导基金规模。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产业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承担方式。投资收益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政府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模式上,鼓励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纠偏机制。在项目投资中,对依法合规、决策程序透明、已履职尽责、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应视具体情况容错免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运政办发〔2018〕69号)同时废止。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则本办法根据新颁布的政策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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