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市一对夫妻离婚不离家,财产分割起纠纷?下面跟闵行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相信内容:
离婚后,由于想一起抚养孩子,张新(化名)和李湘(化名)仍居住在一起,在此期间,他们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门面房。目前两人都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了,于是在门面房分割上起了纠纷。
张新和李湘于2008年离婚,协议由条件较好的张新抚养女儿。可由于女儿经常哭闹着要见母亲,张新找李湘商量后,决定一起抚养女儿。于是,他们又住在了一起,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2009年8月,张新想要买一间二手门面房,但当时手里现金不够,李湘知道后,认为该门面房价格涨幅空间较大,便提出自己可以出资40%和张新一起购买该门面房,张新答应了。之后两人仍然常常吵架,便决定分开住,但为了门面房分割问题两人又起争执。
对此,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泽学告诉记者,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新和李湘离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张新和李湘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购房,其所购房产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按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至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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