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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运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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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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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设立依据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12项;第十、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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