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宋体][size=4]古代[/size][/font][font=宋体][size=4]地契是[/size][/font][font=宋体][size=4]什么时候[/size][/font][font=宋体][size=4]出现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4]?[/size][/font]

[font=宋体][size=4]契,是刻划记载的意思。双方进行商品交易后,担心没有长久的证据而订立合约的书面证据,称为契约。地契,是指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下来的契约,是土地私有化的产物,是土地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书,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书面证据。

那么,中国古代土地买卖始于什么时候?地契又出现在何时?

在中国古代,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即王有制,全国的土地都是国王所有。《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中就说得很清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礼记·王制》说“田里不鬻(yù)”,意思是说,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全国的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赏赐、授予或收回。那么,在什么时候可以把土地当成商品进行买卖的呢?目前说法较多,有人说是在西周,有人说是在春秋或战国,还有人说是在秦朝。

晋悼公时期

提出了土地可以买卖

1957年,陕西岐山县出土了一批西周铜器,上面有铭文。

铭文《卫釐》说,周懿王三年(公元前897)三月,矩伯向裘卫索取了价值贝80朋的瑾璋,答应给裘卫土地10田;矩伯后来又向裘卫索取了两件赤琥及其他物品,共计贝20朋,并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田。执政大臣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给裘卫。

此外,《五年卫鼎》记载了周懿王五年(公元前895)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九年卫鼎》记载了周懿王九年(公元前891)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进行交易。

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也记载了格伯以良马4匹换取倗生土地30田的事。

这些铭文的记载表明,西周时,已经出现了用物品兑换土地的情况,但是否就是土地买卖行为呢?

关键的问题在于铭文中的“贮”。认为是土地买卖的学者认为,“贮”应当读作“贾(gǔ)”,引申为买卖、价钱。

《五年卫鼎》中的“汝贮田不?”“贮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贮三十田”,就是在买卖田地。

但也有学者认为,“贮”应读作“予”,意思是给予;有的认为应读作“偿”,即偿还;还有的认为应读作“租”,即租借。

再往后,到了春秋时期。

《左传·襄公四年》中记载,晋国人魏绛向晋悼公建议说,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贵货易土”,即重视财货轻视土地,所以“土可贾焉”。

朱绍侯主编的《中国古代史》由此认为,“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决口”,土地可以买卖了。

但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向边疆戎狄部落换取土地,不是民间的土地买卖行为。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说,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当地农民都想进入仕途,纷纷“弃其田耘,卖宅圃”。

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都可以买卖,但耕种的大田只能“弃”不能卖。

商鞅变法

规定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战国中期秦国商鞅变法,从政策法令上规定了民间土地可以买卖。

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王玉哲编著的《中国上古史纲》,都持此说。

他们的主要论据,是西汉董仲舒说的话:“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买卖。”

但有一些学者提出,董仲舒的这个说法与《战国策》《史记》中论述的商鞅“劝民耕农”的改革措施不合,与商鞅抑制商业的主张是矛盾的。

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大部分是战国晚期秦国的法律文书,数量很多。如果商鞅有允许土地买卖的法令,这批《秦简》中会有所反映,但却找不到这方面的规定或事例。

从现存的战国后期的历史资料来看,土地买卖现象十分罕见。生活在战国晚期的荀子,在论述当时的农田情况时指出:“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

所以,学者们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的说法是误传。

有学者提出,真正允许土地在民间进行买卖,是在秦始皇时期。

秦始皇31年(公元前216),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是秦朝对老百姓的称呼;自实田,即废除历来由国家给人民授田的制度。

秦始皇还表彰了乌氏倮、寡妇清等大财主。汉朝人崔实在《政论》中说秦始皇“尊奖并兼之人”。如此一来,土地的买卖兼并就盛行了起来,土地也就可以自由买卖了。

自然而然,在买卖土地中,作为书面证据的地契也随之出现了。

如果说西周铜器上的铭文记载的是土地买卖的事情,那么,那些铭文可以说是最早的土地交易的“书面证据”,也可以视作是最早的地契了。[/size][/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