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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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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6 11: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虽未消灭,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另一劳动关系的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据此,对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有关劳动待遇。


    本案中,你内退后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等规定。你可以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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