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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征实(粮食)——运城粮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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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6: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粮食为军需民用物资。

运城在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田賦征实,清末民初改征银元。

民国 27年(1938),日军侵占运城后,将田賦征银改为征实,每两粮银征一购一附加三,即每 两粮银实征小麦1石,购买1石,附加3斗;马料征四帮差一,即征4斗再加1斗,合计 为2石8斗。

民国35年(1946)夏征,每两粮银征麦1石,地方附加5斗,村干部加派4斗,马料2斗,外加土布5丈7尺。

民国36年(1947),胡宗南军队驻运,每两粮银又 加派赊购粮1石9斗,共为4石。并规定小麦分派,夏、秋各半征收。秋粮折麦比率为: 玉米2石3斗6升,谷子2石8斗6升,高粱2石9斗6升,黄豆2石4斗9升,高出市场20%以上。农民所得只占总收入的14%,多数处于半年糠菜半年粮的饥饿状态。

民国37年(1948),运城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累进税制”,“粮多者多交,粮少者少派,赤贫免税”原则,征收重点在地多人少的地富户中。当年共征收粮食 115571石。

1949 年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总产量10斗为一个标准亩。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其 余为负担亩,一个负担亩征收小米25斤,地方粮5斤。当年共征收136778石,占总产量 的20%。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产量7斗为一个标准 亩,扣除人口、牲畜等免税点后,其余为负担亩,每个负担亩征收19-2斤小米。

1950 年,共有负担亩7657万个,征粮2385万斤,折价44.89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7.6%。

1951年征粮1728.8万斤。

1952年征粮1898万斤,占农业总产值的5.7%。

1953年11月 后,实行粮食统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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