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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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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7 10: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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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像 (资料图)

李蹊/文

王通字仲淹(公元584年~公元618年),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著名诗人王勃的祖父。隋末做过蜀郡司户书佐,后弃官归家,著书讲学。仿《春秋》做《元经》,已佚(今存《元经》盖系宋人阮逸伪托之作),另有《中说》一书,史称模仿杨雄《法言》(实则模仿《论语》)的语录体成书,记载王通与群弟子问答之语。《四库提要》称:《中说》当为其子王福郊、王福畤等“纂述遗言,虚相夸饰”之作,“亦实有其书”。当然,既然是“纂述遗言”,虽有“虚相夸饰”之处,但也大体反映了王通的主要思想,或者说表现了以王通为中心的那一群人的思想——那是一群围绕李世民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王朝的一群精英人物。



先德而后刑,德刑并用。儒家自其创始人孔子的主张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篇》)此后凡儒家谈治国,都要把礼教(德教)放在前头,企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犯罪问题,没有犯罪,当然就用不着刑法。全面地看,孔子有时候也说为政要“宽猛相济”,他自己一当上鲁国的司寇,第一件事并不是“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而是用刑于少正卯。可见真要治理社会,还是要“齐之以刑”的。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法律或法规,早在帝舜时期就制定了刑法。《尚书·舜典》载:“(舜)帝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大禹谟》又说:“(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敎,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五刑”是辅助“五教”的,使用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刑法。王通是北方大儒,自然是严格遵守儒家的刑法观:“古之为政者,先德而后刑,故其人悦以恕;今之为政者,任刑而弃德,故其人怨以诈。”(《中说·事君篇》)对比孔子的说法,王通就比较全面:先德教而后刑罚,德刑并用。

其实,即便是教育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任何道德的形成都是长期强制教育的结果,这从“校”(矫正犯罪者的刑具)、“教”(手持带刺儿的棍子即后世所谓“教鞭”,强制孩子仿效大人的行为)、“斅(学)”(手持带刺儿的棍子强迫学习)等字的本义所保存的古代教育信息,可以看得很明白。那个教育过程所使用的“鞭子”,就显然具有刑罚的意味。韩愈说“得之于内谓之德”,长时期强制性的行为,人就会“长记性”,即把某种行为规范积淀在心里,形成指导行为的“思维定势”,也就是“德”——心有所得。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所谓“习”,本义是“鹰自飞也”,即小鹰学习飞翔时,站在窝里不断地扇动翅膀的那个动作。因此,孔子之所谓“习”,乃是就人的“思维定势”之形成的过程而言。顺便说一句,只有从这一角度讲,才能理解为什么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了。



愿圣人之道行于时。我们看一下长孙无忌《进律疏表》和《唐律疏义》的第一卷《名例》,就能看出这部以儒家思想为底色的治国大法,与《中说》所表达的儒家的刑法观有多么相似:仍然贯彻了以德教为前提,“刑期于无刑”的观念。王通认为,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因“刑”而达到“无刑”的时代,那就是他最仰慕的“圣人之道行于时”的时代,“圣人之道”自然包括“圣人之法”,也就是“三代”或曰“三王”之法。《中说·天地篇》载:“子观田,魏征、杜淹、董常至,子曰:‘各言志乎?’征曰:‘愿事明王,进思尽忠,退思补过。’淹曰:‘愿执明王之法,使天下无冤人。’常曰:‘愿圣人之道行于时,常也无事于出处。’子曰:‘大哉!吾与常也。’”王通在观赏田猎时,他的三个学生来了,王通让他们谈谈自己的志向。王通对魏征和杜淹的志向不置一词,当然也没否定,独赞赏董常的志向:“吾与常也。”因为董常所说“圣人之道行于时”,也就是“明王”在世的时代。

王通把夏、商、西周看作是“天下之治”的理想时代,也就是明王在上、能够施行明王之法的时代。既然儒者做官是为了推行圣人之道,在那个“天下之治”的时代,董常也就不必思考自己“出处”(同“进退”,即做官还是退隐)的问题了。当然,杜淹的“愿执明王之法,使天下无冤人”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王通说过:“昔者明王在上,赏罚其有差乎?”王通虽然没有评价杜淹的志向如何,但从其全书的论说逻辑考虑,其意在于:没有明王在上,连孔子都不能推行其道,你怎么执行“明王之法”?

那是一个呼唤明王、需要明王出世、也就真的出现了明王的时代,可惜王通没赶上——大唐帝国建立的那一年,公元618年,王通去世。又过了十年,一代圣君李世民即位,他的学生们参与了创建与“成康之治”“文景之治”齐名的“贞观之治”。正是因为王通没有参与制定《唐律》的工作,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中说》中涉及王通法律观念的内容,多半是从“法理”上讲述制定法律的意义、目的和依据这类话题,涉及处理具体案件的内容较少。

王通的最高理想乃是“至治之代”,即传说中的五帝时期。那时候,刑法高悬于“魏阙”之上,百姓各个循规蹈矩,没人犯法,所以不存在“议事以制”的问题。其次是“中代之道”,即三王时期,有了犯法的人,但处理起来很简单,就是“五刑”(黥、劓、剕、宫、大辟)。也就是说三王所处的“中代”时期,是可以“议事以制”的,即可以依法议事。但是,尧舜二帝、夏商周三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因此,退而求其次,还有一个“七制”时期。王通推崇两汉时期的文、景、武、宣、光武、明、章七帝,为七制之主。把两汉当作自西周以来最值得称道的历史时期,其法制可以成为后世的法则,他说:“舍两汉,将安取制乎?”他以为七制之主可以垂法,以仁义公恕统天下乎!其役简(仁也),其刑清(义也),君子乐其道(公也),小人怀其生(恕也)。仁义,好理解。何谓“公恕”?公是公平、公开、公正执法;恕是宽容、谅解持有不同意见者。王通对七制之主的推崇有理,但对于整个两汉的评价似乎过高,七制之主而外,两汉也有一两个昏庸之主,只能说“七制之主”能够轻省劳役,刑法公正,而使社会的上层(君子)和下层(小人)都相当稳定,奠定了百姓对王朝的信任:“四百年间,天下无二志,其有以结人心乎!”



导之以德,悬之以信。《中说》中,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问题,虽然涉及不多,但也有两条值得注意。其一,王通说:“无赦之国,其刑必平。”这是说,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皇帝或执政者不要人为地干预执法,刑罚就一定是公平的,而人们(特别是接近权力中心的人们)也就没有侥幸心理,犯罪率也会降低。王通这句话成为名言,后来一有大赦或特赦令,往往有人引用王通这句话来说明赦免令的危害。但是,王通的这一设想,在专制的皇权时代,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赦之国”和“王法不挠”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其二,《事君篇》还说到一件具体办案的事例:陈叔达为绛郡守,下捕贼之令曰:“无急也,请自新者原之,以观其后。”(容其改过,刑之不迟)。王通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苟非君子,焉能固穷。导之以德,悬之以信,且观其后,不亦善乎?”这是儒家法治观指导下的典型办案实例。这也是孔子所谓的“宽缓”得宜。其中的“信”很要紧,如果不见信用,像汉代李广那样,把已经投降的八百羌人全部杀掉,那就是“一锤子买卖”,永远失去了信任,再也不会有主动归降的人了,尤其是在边疆地区,事关华夷和睦相处,汉族何以取信于少数民族?李广一生的悲剧盖出于此。

(《山西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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