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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税,藏在你每笔消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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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6: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坊间吐槽】近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话题又将公众视线重新拉回到税制改革上。直接提高个税起征点,主要影响起征点附近的工薪阶层,减少他们的交税比例,能立竿见影地减轻纳税负担。
2006年至2011年之间中国三次提高个税起征点,税率累进结构也从9级缩减为7级 。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针对工资征收。收入与收入份额的比例系数接近1,起征点附近的低收入工薪阶层是最主要纳税群体。
但靠提高个税起征点,还远远不能解决公平的问题。
在以“累退性”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会让穷人更穷。

简单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无益于社会公平的本质原因在于,在以“暗税”为主的累退性税收结构下,中国人的收入再分配并非个人所得税在调节。
自1994年分税征缴制度改革以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隐形税收占税收总额比,尽管有所下降但始终保持三分之二以上。根据《2015年统计年鉴》,截至2014年底中国政府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7376.61亿元,仅占总税收收入6.1%,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项间接税就占到73.1%。
加州大学经济学研究者Bird和Zolt的研究认为,个税调节发展中国家社会公平的作用有限的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并不高,不像增值税和消费税,任何一次消费行为都逃不过纳税;相比间接税,政府通过企业雇用者从个人工资中扣取所得税,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发展中国家面临相对落后的市场和效率更低的税收管理和政府监管,使其政府更倾向于依赖效率更高间接税来解决贫穷和不平等问题。而像欧美发达国家,则是靠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来救济贫困人群。

北京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附近抽烟,烟草为中国税收贡献了近10%。/Reuters


但间接税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对收入调节最大的作用是拉大贫富差距。因间接税按人们的消费支出多少课税,而非按收入的高低缴税。通常来说,收入中用于消费支出的比例随收入水平的上升而下降。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的群体,间接税负对收入的比率(平均税率)越低,其间接税的纳税能力越强。而低收入人群的平均税率反而越高。这是间接税累退性 的主要根源。
增值税、消费税等隐形流转税弱化了中国人对税负水平的感受力。

个税直接从普通人的工资中征收,缴税者能清楚感知缴纳了多少“明税”,但暗税的缴纳主体是企业,个人的税痛感似乎被他人“分担”了,但实际上普通人的每一次消费都在缴税。
2001年,王府井书店贴心地为消费者在购物小票上打上了“税费:XX元”,引来了众多购书者的不满:买本书怎么还需要缴税?其实一件商品的价格构成来自成本、利润以及流转税,中间企业在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需要不断给国家缴纳生产税,商品价格也随之累增,最终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而在国外购物小票上,商家都会明确表明购买该商品所缴纳的税款,给纳税人以知情权。暗税税款突然被揭开,消费者心理上却拒绝接受“含税价”,在不理解和争议中,王府井书店最终放弃了标明税款的做法。

2016年2月11日,中国游客穿过日本的免税商店。/Reuters


只看书价中的小额税款或许感受不到暗税之痛,大宗商品价格中赋税比例更具说服力。就在本月10日,海关总署官方微博发布文章“进口汽车那么贵,是因为‘关税’吗”,其中以一辆售价为121.8万元的德国进口宝马X6为例,其中关税12.5万,消费税41.6万,增值税17.7万,简单来说一辆车六分税,这其中还不包括在零售商销售环节增加的车辆购置税、增值税,而最终承担这些间接税归宿是这条“食物链”终端的消费者。
中国目前算术平均关税率为 15.3%,加上进口增值税率17%,商品进口的综合税率在30% 以上。而目前世贸组织成员的总体平均关税为 6% ,发达国家关税平均水平为4.7%,同为发展中国家阵线的关税平均水平也仅为为13%-15%。此外当前关税结构中存在很大程度的歧视和虚保护现象,对国内有充分供给、但与国外产品竟争处于劣势的商品实行较高的进口税率,有其对奢侈品等靠品牌竞争力的产品实行高关税。同时对于不进口或进口量较小的产品实行不必要的高关税,如铁制卫生器皿、照明电器、 茶叶、生丝及软饮料等,尽管进口量都非常小,只有几千万美元,但其关税税率却分别达到30%、25%、30%和65%。
2009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全球税负痛苦指数 排名,中国高居第二,这一排名引起了广泛争议。多数人尚未感受到税痛,是因为70%以上的税款不会出现在普通人的账单上,但个人收支仅仅是衡量赋税之重的微观视角。
另一个重要视角是从国家宏观税负水平来看,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但因不同国际机构对“政府收入”的认定标准不一,计算出的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也有差别。
首先,按世界银行《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的“小口径”宏观税负标准,仅以同时期政府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来反映税负状况。世行认定人均GDP3126至9655美元的国家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21.59%;人均GDP大于9656美元的国家为高收入国家,宏观税负平均值一般为28.90%。根据世界银行的公开数据,2014年中国人均GDP7584.9美元,已算得上中高等收入国家,同时期宏观税负值为17.8%,按照世行这份20年前的划分标准,中国的宏观负税水平看上去似乎并不算高。

2016年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答记者问。/东方IC


但世界银行的这一计算标准并没有严格区分各国的税收定义,其中一项就是关于社保费的争议,欧美众多福利国家的社保费用是以“社保税 ”的名义征收的。在中国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费”冠名,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税收,但在本质上符合税的原理:是公民让渡了自己的部分经济收入及权利给政府,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保费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采用扣代缴方式,是一种准税收收入。2012年世界银行也更新了“平均税楔”作为宏观税负水平的计算方式,其中税楔=(企业劳动力成本-员工实际工资)/企业劳动力成本。企业劳动力成本和员工实际工资的差额意指政府通过征税、社会保障基金等项目,借由企业从员工身上获得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和社保费。
根据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2015年最新发布的税楔报告,包括社保费用的中国劳动者平均税楔为35%,远超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以此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仅为“中口径”标准。
中口径统计出的数据同样没有涵盖中国政府的实际全部收入。如果严格按照经合组织(OECD)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定义,除了狭义的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之外,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政府预算外的收入等。其中归算在《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非税收入中的仅有行政性收费、罚款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仅以已知数据计算中国2014年宏观税负规模已高达35.7%,高于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计算出来的2015年和2014年中国宏观税负值29.1%。
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上统计的各项政府财政收入仍并非收入的全部,政府预算之外的各种“费”不像税收和社保基金收入那样公开透明。
在近年中国经济中“独挑大梁”的房地产业,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非常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仅从房地产税来看,买房税负并不十分重,据《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房产税仅占税收总收入1.5%。但实际上人们在购房时牵扯到税包括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隐含在房价之中。
此外,房价高还是基于地价高。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同样不在OECD计算标准之内。因为在其他国家政府公开出售土地的情况较为少见,这部分收入微不足道,许多国家地方政府主要靠对土地和房产的保有环节征收不动产税。
中国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填补财政空缺,实则反应的是1994年中央与地方在分税制度改革下财政关系的变化。分税制度改革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体比重80%,改革后迅速降至45%,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一直维持在总支出的60%。为了弥补财政缺口,地方政府不得不开发预算外收入。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不仅可以获得土地出让金,根据分税改革制度,土地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等都可以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笔“靠地吃饭”的高回报收入,抬高了房价。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数据,2002年商用地价、房价分别为1340/平米和2250/平米,地价房价比为59.6%,2004年开始推行土地抄拍挂牌制度之后,地价一路飙升,到2011年涨到4811/平米,房价也上升到5377/平米,地价房价比跃居89.5%。随后新闻频频爆出的“地王”则是地价远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房价,开发商只得囤地,等房价赶上来,才能继续开发,从地价到房价最终由购房者承担。

2015年10月13日,江苏南通,一处在建房地产楼盘工地。/东方IC


据财政部公开信息,2015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2547万亿元,占GDP4%。但土地毕竟越卖越少,2013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95%,到2015年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降至32%。尽管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有所退减,但房价依然飘高。
房价中除了税多,行政收费更是多如牛毛。尽管各地有差异,房屋购置包含的收费项目从数十种到上百种不等,例如如市政配套费、人防建设费、抗震费、防洪费、环保费、绿化费等等。房地产收费的本质是政府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提供服务、收取补偿,尽管没有税收的强制性,但其与公民纳税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本质相同。最终这一部分“费”直接进入了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无处核查,难以计算在负税规模之中。
不少收入“以费代税”和其他政府收入并不能反映在IMF的统计口径中。而统计口径尽管有差异,最终衡量税收的意义还在与税收是否用之于民。

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间的一种契约,衡量负税之重最终仍在于税收是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具体以财政支出中公共福利支出的比重这一指标来看。中国宏观税负水准(35%)几欲赶上欧洲福利国家(40%),而仅与发达国家中公认的“低福利国家”美国相比,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仍捉襟见肘。
美国财政支出公共福利支出一直远超其他支出项目,居于首位。据2015年美国财政部公开报告,2014年用于卫生健康和社会保障(968.4,单位:十亿美元)、社会保障(867.4)、养老福利计划(9.1)及教育(32.9)的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3940.9)的47%。据中国财政部2014年决算报告,同年中国三项民生支出仅占财政支出的18.8%。
美国福利支出制度另一大特点是各级政府间事权清晰、分工明确。州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是为本地区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教育、福利保障等公共事业;而联邦政府的支出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医疗补助、社会安全等支出。而据《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生福利支出均主要靠地方政府,其中地方政府承担教育支出的份额是中央政府的近17.3倍,社保支出是近21.8倍。
中国税负之重比肩欧洲福利国家,财政收入用之于民的比例却远远落后。以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纳税人无力感知赋税之痛,对纳税款项的义务权利不明,更无从追问税款用途。
参考资料

《中国统计年鉴2015》,《中国税收年鉴2015》,《2001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 .
黄凯平,岑科,(2014),《税的真相》,中信出版社 .
Luca Gandullia, Nicola Iacobone, Alastair Thomas, Modelling the Tax Burden on Labour Income in Brazil, China, India, Indonesia and South Africa,OECD.
ERIC M. ZOLT AND RICHARD M. BIRD, REDISTRIBUTION VIA TAXATION: THE LIMITED ROLE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School of Law Law &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Series.
Jack Anderson, 2009 Tax Misery & Reform Index, Forbes.
Dianqing Xu, Xin Li, (2014), Income Disparity in China: Crisis within Economic Miracle, World Scientific .
题图:The tariff cuts, effective from June 1, are the latest in a string of measures to stimulate domestic consumption and bolster economic growth, which hit a 24-year low last year./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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