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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关于转发《山西省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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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19: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充分发挥基层群策群防作用,补齐堤防管理短板弱项,维护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责任制是指依托河湖长制平台,逐河逐段落实堤防管理责任,打通堤防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建立并施行以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河道堤防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流域面积 200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堤防,其他河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省河道堤防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安全负总贵。

第六条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对河道堤防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堤防养护标准,明确堤防养护要求,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第七条 提防包保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堤防所在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堤防包保责任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包保责任书。

流域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等单位为堤防包保责任单位。

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堤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划编制包保责任堤段划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堤防包保责任单位应当确定包保工作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堤防日常巡查、养护等工作。

第十条 堤防包保责任单位在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和专业指导下,开展堤防日常巡查,对堤防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等易出险区域要建立巡查台账,实施重点检查。

堤防包保责任单位负责对责任河段堤防进行平整、除草、冲沟修复、排水疏通等日常养护。

汛期,堤防包保责任单位应当加密巡查频次,配合储备石料沙袋等抢险物资,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及时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堤防包保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堤防管理保护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堤防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堤防包保责任单位对发现的涉堤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包保单位堤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四不两直、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组织对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鼓励社会大众对堤防包保单位管理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包保单位或责任人接到群众、河湖长或有关部门交转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核实,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对在认真履行包保职责,及时发现消除涉堤安全隐息,避免重大损失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堤防包保责任单位和人员包保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贵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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