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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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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院校、厅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上调学费、住宿费。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费。

  (二)严禁违规收取信息化教育有关费用。各地、各学校在推广信息化教育的过程中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电子学生证、教育APP等教学软硬件,不得由学校代收相关费用。

  (三)严禁中小学违规使用教材教辅。各地中小学教材使用严格依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向学生提供。各地使用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在《山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严禁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省定《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坚持“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推荐,不得统一组织征订,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四)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并收取费用。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或借课后服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坚持公益普惠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原则,对应由学生或家长承担的部分收取服务性费用时严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强制学生参加并收取费用。

  (五)严禁疫情防控期间违规收费。各地、各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20〕36号)要求,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学费。

  (六)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或教师不得借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捐资或购买有关学习资料用品等,家长委员会也不得以自愿为名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七)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违规收费。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工作的,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各学校不得以合作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二、强化教育收费治理

  (一)完善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调整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量配备,完善教育收费监管制度,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纳入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健全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及收费检查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等工作,受理教育乱收费举报投诉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规范教材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印刷发行教材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完善全省教育收费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对教育收费预算管理及罚没款的上缴财政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山西省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严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分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四)加强学校食堂收费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收费情况的监督,学校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放心午餐”工程的城区小学应充分尊重家长的意愿需求,坚持家长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统一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后付费或绑定学生电子学生证等方式现付现结,实行预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一个月以上餐费,要按学生实际就餐次数结算,学生因病、因假未就餐的应及时安排退费。各地要制定午餐午休及午间活动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财政补贴标准、服务费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另行收费或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以及从收取的费用中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

  (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各市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政策,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要及时对收费政策展开评估,适时对基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收取其他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乱收费举报处理工作,继续优化整合教育收费有关咨询和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广播电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咨询和举报途径,提高群众知晓率,并及时将举报办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各地、各学校要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收费问题,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首问责任制,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咨询和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于2月28日前,将教育收费咨询和举报热线电话和专门负责受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至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箱lijiana@sxedc.com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制订宣传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教育收费培训班、给学校发放提示函、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方式,以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短信、邮件等途径把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各地要在新学期开学前,组织各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宣讲教育收费政策,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发放一份治理教育乱收费提醒函(可梳理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和乱收费典型案例),视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乱收费行为进行通报。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开展教育收费日常监督和重点线索核查,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学校和教师以家委会名义或家委会以自愿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追究学校主体责任,视同学校违规收费。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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