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XXX号
关于“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初审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
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已经初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经研究提出污染物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如下:
一、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XX,属于XXXX工业园(开发区)管辖范围。
二、原则同意环评单位预测的污染物排放量:烟尘XXXt/a、粉尘XXXt/a、二氧化硫XXXt/a、氮氧化物XXXt/a,COD(化学需氧量)XXXt/a、NH3-N(氨氮)XXXt/a。
三、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5]25号)等规定和上一年度环境质量达标状况,该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按照XXX比例进行置换,置换量为烟尘XXXt/a、粉尘XXXt/a、二氧化硫XXXt/a、氮氧化物XXXt/a;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按照XXX比例进行置换,置换量为COD(化学需氧量)XXXt/a、NH3-N(氨氮)XXXt/a。
四、本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现有工程“以新代老”削减量(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描述),另一部分拟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描述),请市局予以核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XXX分局
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
4.(XXX分局)总量初审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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