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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被控犯漏罪 两罪共处刑期多了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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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8 11: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2岁的蔡某曾因非法经营被山东省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服刑期间,蔡某又被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私设交易平台炒黄金,非法经营致投资客户损失210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蔡某因漏罪被朝阳法院加判有期徒刑5年,两罪共处5年半。
 公诉
  男子服刑期间被控犯漏罪
  2014年4月15日,蔡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罚款30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
  然而,服刑期间,蔡某又被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犯非法经营罪。在服刑一年多后的2014年11月17日,蔡某被从山东押回北京再审。
  2016年3月14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朝阳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蔡某在位于朝阳区北三环东路的易亨大厦内,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以北京金泽大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的名义,私设网络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业务,交易额3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查封了蔡某及其妻子、女儿在廊坊市的10套住房,冻结他们在北京的3个账户,并扣押了一辆车。
  判决
  转让公司未告知投资人应担责
  蔡某认罪悔罪,但辩解称,他在2011年11月1日就把公司转让了,故其犯罪时间应界定至2011年11月1日。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是单位犯罪,蔡某认罪态度好,故刑期应在5年以下。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蔡某成立了金泽公司,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委托加工及销售金银制品。2011年10月26日,蔡某将公司转让给黄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在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150万元),并将2011年11月1日作为股权交割日。2011年11月17日,他还将法定代表人为其妻子的朝阳分公司也转给了黄某。
  据查明,自2010年3月起,蔡某以金泽公司的名义,私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平台让投资人炒黄金,直至2011年11月17日,非法经营数额为39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将公司转让给黄某时,并没有告知投资人,公司转让后,投资人继续投资,故蔡某应该对此负责,蔡某的犯罪时间应定为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17日。
  蔡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被发现有漏罪,故应数罪并罚,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9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应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朝阳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40万元,其之前被判的4年半、罚款30万元,数罪并罚,最终定为有期徒刑5年半,罚款70万元,并责令蔡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揭秘
  公司做“庄家”赚买卖差价
  金泽公司工作人员贾某证称,蔡某是金泽公司的总裁,该公司主要是发展会员做代理商,吸引客户在网上炒黄金,公司从代理商处收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
  公司会给代理商一套软件,客户在电脑上安装该软件后,就会有一交易平台,点击后能显示行情分析系统和交易系统,客户就能炒黄金了。通过该系统,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平台能显示代理商及客户的资金,代理商及客户以保证金的形式操作交易,公司以5倍杠杆的比例扩大交易保证金,这样可以放大代理商及客户的资金。“这样挣得多,亏得也多,杠杆比例开始是12.5倍,后来改成5倍,保证金是按照国际黄金价格收取20%。公司经营黄金交易业务,没有得到许可或授权,实际上就是自己做庄家。会员及客户把钱汇到公司,再根据价格走势办理出金、入金,挣取交易成本。其实,会员及客户的钱都在公司的账户内运转。”
  工作人员曹某也证称,该公司主要业务有两个,即实物金业务和网上黄金交易平台的炒黄金业务。网上黄金交易平台是公司开设的内部网络系统,对外封闭,客户的盈亏都是由公司承担,“客户赚了钱就是公司亏了,客户亏了钱就是公司赚了。”
  对此,蔡某供述,其公司的利润在于设定杠杆,赚取手续费、价差和客户的亏损。蔡某供述,客户往公司账户打入钱后,可登录软件买卖黄金白银。客户无论买卖,公司都收取手续费,白银每手5元,黄金每手31元,且是双向收费,客户亏的钱都被公司赚取了。虽然该平台交易价格与国际黄金价格走势同步,但结算是公司自己结算,与外界不相连。
  蔡某交代,该公司有资质销售真黄金,但公司没有设立实体店,实体店都是别人加盟的,卖公司的品牌金,一共销售了5公斤左右,没有销售其他东西,“我经营期间,共进货30公斤左右,其中有25公斤是帮朋友以公司名义买的。”
  供述中,蔡某还透露,他在前次审判期间,交代了其在河南、河北等地非法经营投资的行为。
  律师
  同种类漏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昨日,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武认为,该案是因发现蔡某遗漏罪行,将其押回重审又判决的案件。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行。对发现有漏罪的犯罪分子,首先应对其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然后,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以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林武分析,在该案件中,可能有人会感到疑惑,前面的罪行判了4年半,后面的罪行判了5年,最终执行5年半,貌似判轻了。其实,这是因为蔡某的漏罪,属于同种漏罪的情况,犯的都是非法经营罪。漏罪,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比如,前面的罪行是非法经营,后面漏罪是抢劫罪,或是别的罪,就是不同种类的罪行,这样的数罪并罚就会重,比如数罪并罚是9年,执行的话,可能就是7年半,或者8年,“同种漏罪只是受金额的影响,即便是当判决时发现了蔡某有这部分罪行,如果当时合并的话,可能也是五六年,他的这部分数额是属于后来发现的,也应该合并进去,这是一个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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