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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关于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和规范取水市场秩序的通告(含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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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5 09: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全面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范取用地下水行为秩序,促进全市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除垣曲县、平陆县、芮城县外的10个县(市、区)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除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外,暂停审批一切地下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凡在我市范围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更新井必须按相关政策,经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更新改造。

二、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如有拆卸、破坏监测计量设施、绕线短路规避计量等水事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如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各类灌区保灌范围内的自备井及灌溉机井,按照“先通水、后关停”的原则,逐批进行关停。对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许可载明事项的,如农业转工业、生活转工业或生活转农业等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在打击非法取水过程中,阻碍抗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

市县两级举报电话:

运城市 0359-8660532

盐湖区 0359-8605001

永济市 0359-6339699

河津市 0359-5022348

临猗县 0359-4022091

万荣县 0359-4522315

稷山县 0359-5522442

新绛县 0359-7523152

绛 县 0359-6522841

闻喜县 0359-7023291

夏 县 0359-8532555

垣曲县 0359-6022128

芮城县 0359-3022499

平陆县 0359-3522119

运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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