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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偷鸡被村民乱棍打死 3人获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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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0: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方市男子邢某,与同伙去三家镇某村养鸡场欲偷鸡回家过年,谁知偷鸡不成反被活捉,被当地村民乱棍打死。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持棍打死邢某的周某、符某甲、符某乙有期徒刑10年、6年5个月、6年5个月。
 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邢某与同伙驾车至三家镇某村周某的养鸡场实施盗窃。周某发现有人进养鸡场后,回村里找人帮忙抓小偷。恰逢一村民家办入宅喜宴,周某遂召集在场人员帮忙,符某乙、符某甲等众多村民跟随前去养鸡场。周某安排村民分两路包抄,邢某同伙闻讯后驾车逃跑,周某、符某乙及部分村民前去追赶,符某甲与部分村民则在养鸡场内寻找。符某甲发现邢某后踢了两脚,并喊来其他村民;周某、符某乙追车未果返回养鸡场内。接着,周某、符某乙、符某甲等人持木棍对邢某实施殴打,致邢某受伤。周某见邢某伤重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邢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邢某系头部被击打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东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是主犯;符某甲、符某乙是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罪。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发现邢某的盗窃行为后,持棍殴打对方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小偷,其人身权益也不能任意侵犯,为泄愤打死小偷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将小偷及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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