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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晋县的古县衙仍在,其中立有:训廉谨刑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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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09: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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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有临晋县,1954年与猗氏县合并为临猗县

临晋县的古县衙仍在,其中立有一碑,明万历四十二年刻石,弁首为:“直指按晋训廉谨刑约言。”“直指”,即朝廷派到各地的巡视**,也称直指使者

。“按晋”,即巡按于山西。明代设巡按御使,所谓“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考察、举劾,职权很重。“训廉”是关于廉洁从政的训词。“谨刑”是要求慎用刑罚。“约言”即约定之言,相当于现在的条约。

由此可知此碑是由山西巡按御使颁布,要求所属**共同遵守的一个约定,可称为《训廉谨刑碑》,或简为《约言碑》。

碑文首先说:朝廷惩治贪官污吏,已有严厉的规定,各地方掌权的官吏中也有操守清廉、心地善良的人,但总有那种榨取民脂民膏、草菅人命的贪官污吏,他们“政以贿成,贪以酷济”。这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训廉谨刑”的必要性,接着两段话便是“约言”的内容:

岂知民之一丝一缕,皆民之命也。为民牧者,奈何通暮夜之金,重科罚之条,既滥准词状以明攘之,又批发衙官以阴撄之。百般巧取,一味渔猎,令茕茕小民家室破碎!无论污蔑名节,玷辱官常,清夜扪思,于心忍乎?无论机关败露,身名俱丧,捆载而归,宁常享乎?恐鬼神忌盈,亦阴瞰其室矣!兴言及此,热肠冰冷,欲念全消矣!凡按属有司,宜猛然思、憬然悟矣!

又,刑者,不得已而加之民者也,用以明国法。杀一人,正所以惧千万人;杀之,实所以生之也。犹天地好生之德,广皇上钦恤之仁,不忍尽法以掩恩。况用以逞威渔猎,敲骨吸髓,总是私利,上干天地之和,下造子孙之孽,端由于此矣!独不思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续,谁不爱其性命,又谁不爱其肢体发肤,吾为民父母,奈何淫刑以逞乎?今后各有司,非人命盗情、捱刑不吐者,不得一概滥用夹拶、致伤民命。违者,定以酷论。其佐贰首领,尤不许轻用夹拶;重大事情应夹拶者,呈堂官亲问。如有私置擅用,掌印官之不能钤制佐领,可概见矣,定以罢软论。

上段是“训廉”:百姓一丝一缕来之不易,关系到身家性命。如果滥用审案职权,明取暗夺,敲诈贿赂,一是造成百姓家破人亡;二是玷污名节,一旦败露,身破名裂;三是贪得无厌,神鬼也不能饶恕。想到这些,为官者务须猛然醒悟。暮夜之金,指暗中行贿,汉代杨震任州刺史,举王密为县令,王夜携金送杨,说“暮夜无知者”,杨说:“天知神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王密羞愧而出。事见《后汉书·杨震传》。鬼瞰其室,成语,谓鬼神在窥望显达富贵的人家,财富满盈,将遭祸害,语出扬雄《解嘲》。

下段是“谨刑”:刑罚的目的,只是为了张扬国法,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因而要恩威并用,如果逞威而掩恩,为私利而用刑,便是伤天害理。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务须爱惜生命,慎用刑罚。若是滥用刑罚,致伤民命,定以酷吏论处。若是所属直接执法人员擅自动用**,只能说明掌印的守令失职,定以软弱疲沓、不能胜任其职而论处。夹拶,**,用绳子联结的五根小木棍痛夹手指。

两段“约言”之后,还有一句总结性的话:以上所说防止贪贿、**两事,其实都是老生常谈,总不外乎是天理良心,希望大家深思啊!正文之后有款曰:巡按山西、监察御史李若星撰发。临晋县知县杨名显勒石。

李若星,万历三十二年进士,由真定(今正定)知县任上,升监察御史,派为山西巡按,其职责除管辖山西各府州外,还协管直隶两个府,以及京师的左军都督府、锦衣卫等机关,直言弹劾贪官,时有清廉名声。天启年间,升任大理寺右少卿,相当于最高法院副院长,负责审核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的刑事案件,后出任甘肃巡抚。因向皇帝揭发魏忠贤的恶行,被魏党打击报复,罢官,下狱,受杖刑,流放到边远的廉州。崇祯元年得到重新起用,进秩二品。晚年曾总督西南军务,兼贵州巡抚,于明朝末年战争中身亡。纵观李若星一生行迹,可知他忠耿正直,言行一致。李若星巡按山西所撰发的约言,言辞恳切,发人深省,而又能以身作则。

知县杨名显,生平不详,他将约言刻石立碑,意在自警,大概也是一员好官。

(《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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