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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四类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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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0: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的“民告官”案件中,被告不出庭应诉或中途退庭,相关人员将当责。10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依法办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今后,行政机关收到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法院。
    四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法院向诉讼各方提出调解意见,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调解。认为有必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应在3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建议。
    今后,行政应诉工作将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评价指标。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各级政府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原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应诉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机构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原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出庭人员。
    今后,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举证等法定义务导致败诉等情形发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参加行政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员将被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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