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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消活动的剩余价值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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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10: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数字时代的算法、大数据、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生产方式和日常生活方式进行了重塑,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之间的界限呈现出逐渐模糊的趋势。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传播学等不同学科领域都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来描述这一现象。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其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中将“生产者”(producer)与“消费者”(consumer)合二为一,创造了“产消者”(prosumer)这一概念,用以描述在消费的同时进行生产性劳动的个人或有组织的群体,引发学界聚焦于“积极的产消者”和“消极的产消者”的争论。在新的数字媒介技术背景下,数字产消资本主义呈现出与传统产消资本主义不同的形式和特征,这需要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路径出发,澄清以下问题:主体如何从纯粹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变为产消者?数字产消的本质是什么,其作为一种分析数字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工具是否有效?资本家如何将数字产消者生产的产消产品转变为攫取利润的数字资本,如何利用数字产消活动扩大自身的资本积累和财富剥削?

  一、数字产消资本主义的出场

  逻辑:生产、消费和产消

  在托夫勒提出“产消”概念之前,传播政治经济学派的达拉斯·斯麦兹就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受众劳动”的概念,用以描述用户在使用媒介的过程中进行的劳动。斯麦兹通过分析受众、媒介、广告商之间的关系,揭露了传播媒介在利用受众来延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引发了学界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之争,也使受众劳动成为数字劳动研究的起点。托夫勒提出的“产消”概念加速了传统意义上生产与消费二分法的衰落,在数字时代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就概念而言,“产消”指代一种“产消合一”的状态即主体同时进行的包含生产和消费两种行为的实践,如购买医疗仪器为自己做体检、车主在加油站的自助式加油等。这类活动既是一种消费行为,同时也包含由主体完成的具有生产性质的劳动。

  托夫勒用“产消”概念来描述生产方式的改变,并将生产和产消都划归于“生产的形式”。他将产消与生产、消费并列,将其定义为一种自用性的生产原则,并区分了不同社会结构下产消形态的变化。在“第一次浪潮时代”的农业社会,“产消合一”的原始状态作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生产的物品被生产者自主消费,消费者即生产者。在进入“第二次浪潮时代”的工业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分离逐步强化,社会经济部类也随之一分为二。第一部类是“产消合一”的无酬劳动,以自给自足的小家庭式生产方式为主导,即“为自己而生产”集中表现为无酬的家务劳动、社区志愿服务等;第二部类则是社会交易和市场生产,即“为交换而生产”。随着“第三次浪潮”的出现,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成本的提高等客观因素,第二部类的经济活动逐渐转向第一部类,被动的消费者主动参与生产过程,产消者开始崛起。

  在托夫勒理论的基础上,乔治·瑞泽尔将产消置于数字社会的背景下进行分析,把“产消资本主义”定义为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形态,开创性地提出了关于“数字产消者”的社会学理论。瑞泽尔构建了“产消连续体”概念,将全部社会实践活动都纳入“产消连续体”的范畴之内。在“产消连续体”轴线的两端分别是“作为消费的生产”和“作为生产的消费”,中点为“‘均衡’的产消”。瑞泽尔认为,在马克思创作《资本论》的工业社会背景下,社会总体消费体系不发达,致使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说更强调资本流通中的生产性。随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重心逐渐向消费活动倾斜,消费者利用数字技术取代专业生产者以解决自身需求,成为“数字产消者”换言之,消费社会的发展导致“为了使用而生产”的“作为生产的产消”,逐渐转变为侧重于消费活动的“作为消费的产消”。

  依据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瑞泽尔将马克思定位为生产社会理论家,将让·鲍德里亚定位为消费社会理论家,认为二人的理论是对生产主义和消费主义的偏见性二分。但事实上,马克思曾明确强调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辩证同一性,区分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阐释和分析。马克思指出:“劳动消费它自己的物质要素,即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把它们吞食掉,因而是消费过程。”马克思区分了“生产消费”与“个人消费”,认为“后者把产品当做活的个人的生活资料来消费,而前者把产品当做劳动即活的个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的生活资料来消费”,指出劳动生产中也存在消费活动。在马克思看来,“生产直接是消费”(生产的消费),生产既是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对自己的发展、消耗和消费,也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消费的生产),人在消费的过程中也生产着自身。所以,对于一个主体而言,生产与消费是“一个行为的两个要素”

  尽管瑞泽尔的产消概念在学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他对这一概念的界定隐含着诸多风险。首要问题是,虽然在现代社会产消活动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但是否所有人类实践活动都可被划归为产消活动?瑞泽尔依据“产消连续体”来衡量不同的生产消费行为,将产消活动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人类实践。该做法将产消视作主体的本体论条件,消除了主体的能动性,使主体不可避免地成为产消者。这与托夫勒的观点相反。托夫勒认为,产消暗示着“比生产或消费更高程度的自我决定”。因此,瑞泽尔对产消内涵的扩展导致了该概念的使用泛化为一种纯粹的标签式行为,削弱了产消概念的分析效力。

  在对待产消的态度方面,学界主要分为两大派别。以托夫勒为代表的技术乐观派强调产消实践范围的拓展能够赋权消费者参与更多能够发挥其能动性的活动,从而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持相似观点的理查德·佛罗里达就认为,产消活动有利于发挥主体的创造性、促进经济的增长,并可通过传播网络促进社会之间的自由流动。贾森·波茨等学者也指出,数字媒介产生的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生产者的数字网络模式,可以将“消费者或用户的专业知识整合到生产者的设计和开发活动模式中”。这种积极的产消理论更加关注个人为什么以及如何从事特定的产消实践,但缺乏理论深度和批判维度,并且这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技术决定论的历史观为基础的,具有技术乌托邦的倾向。

  一些批判理论家对上述这种积极的产消理论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忽视了产消活动在其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瑞泽尔、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等学者借鉴马克思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观点,认为数字社交媒体网站以获取剩余价值为根本目的,代表了数字时代新型的剥削来源和数字资本主义积累的新渠道。他们将在互联网上创造内容的数字劳动界定为无酬劳动,并指出数字产消者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新型被剥削者。瑞泽尔声称,产消者与工人无产阶级不同,他们的劳动没有获得任何报酬。这意味着,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数字产消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受到剥削,并且他们的被剥削程度远大于无产阶级。此外,约翰·罗伯茨等人揭示了产消活动隐含的拜物教性质。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内格里则将产消活动的范围扩大至工作空间之外的场所,将其视为涵盖整个社会的一种剥削活动。

  在托夫勒的理论中,产消实践中的生产性劳动侧重于“物质性劳动”,即主体在消费过程中进行的除购买行为外的劳动,如消费者原本应享受的人工服务转化为自助式的机器服务。与之不同,瑞泽尔的产消概念更强调“非物质性数字劳动”,即用户在消费过程中生产出诸种数据等非物质性数字生产资料。要理解从托夫勒的产消概念到瑞泽尔的数字产消概念的发展,我们既要关注数字产消作为产消的一般性,又要关注数字产消的具体表现形式。数字产消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数字化特征上,即以数字媒介技术为核心,是主体在使用数字媒介时将数字消费与数字生产合二为一的实践活动。数字资本主义以“一般数据”为核心,是“资本以数字资本的形式获取剩余价值”。数字产消资本主义则是数字资本以数字产消者的无酬劳动获取剩余价值,它是资本主义的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形态,属于数字资本主义延伸至消费领域的一种具体化形式。

  因此,针对以上讨论,我们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基础,从剩余价值等层面对数字产消资本主义进行考察,以深入探究如下问题:数字产消资本主义是传统资本剥削形式在数字领域的扩展,还是对产消者更多自由因素的释放?具体而言,我们应从数字产消与数字资本的关系出发,探讨数字资本如何将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据等“数字产品”转变为“数字商品”以获取利润,以及数字资本如何利用数字产消活动扩大自身的数字积累和财富剥夺。

  二、数字产消资本主义的运作逻辑:

  数字产消中的资本循环

  马克思指出,如果人生产物品的目的是为了供自身的直接使用与消费,那么其所创造的便是“产品”而非“商品”。资本为创造更多剩余价值,需要“使生产本身的每一个要素都从属于交换,要消灭直接的、不进入交换的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个意义而言,资本理应最大限度地入驻托夫勒所言的社会交易和市场生产的第二部类,拒绝并阻止产消的形成和发展。但在数字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下,数字资本为何选择利用并助推数字产消资本主义?数字资本在数字产消活动中的运作过程又是怎样的?为此,我们应回到马克思提出的货币循环公式来分析数字产消的资本循环过程:货币资本—商品(劳动力+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商品’—资本’,即“G—W…P…W′—G′”。

  (一)数字产消的货币资本阶段

  第一阶段:G—W

货币资本(G)转化为商品(W)阶段,“资本家作为买者出现于商品市场和劳动市场”,购买劳动力(A)和生产资料(Pm)。第一,就商品生产的“物”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层面而言,相较于土地、厂房、原料等传统生产资料,数字资本所购买的生产资料更侧重于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开发维护。马克思指出,在劳动过程的技术水平发生大革新的条件下,“不变资本即被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量大大增加了,而资本的可变部分即预付劳动力的部分则大大减少了”。传统生产方式中货币资本需要转化的生产资料主要为办公室、机器设备等物质性生产资料,而数字生产方式对物质性生产资料的总需求降低、相关投入成本下降,资本更多花费在数字技术等非物质性生产资料的创新上。

  第二,就商品生产的“人”的因素,即“劳动力”层面而言,劳动力包括有酬的数字技术劳工以及无酬的数字产消者。在这一阶段,货币资本付费购买的劳动力主要为开发、运行、维护数字平台的技术劳动人员。此外,数字资本还通过技术人员的劳动与劳动对象(平台)的结合,实现平台价值的增殖、扩大平台的功能和影响力、吸引大量用户注册账号及绑定信息,以进行数字产消劳动。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发展技术替代人力以提高生产力,“使熟练劳动简单化”,营造出人口相对过剩的现象,从而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和工人工资。如今数字技术的使用门槛降低,数字产消者成为有酬数字劳工的庞大产业后备军,进而降低了数字劳工的平均工资。因为数字生产方式带来的变革,传统雇佣劳动形式解体,数字产消者的雇佣方式具有短期性、临时性、不稳定性的特征。资本家也节省了大量本应支付给数字产消者的薪酬权益和福利保障方面的成本。

  (二)数字产消的资本生产阶段

  第二阶段:W…P…W′,资本生产阶段,即“资本家用购买的商品从事生产消费”。一方面,数字资本付薪购买的技术人员开始制作网站、应用程序等数字平台商品。这类平台作为固定资本进入生产过程,转化为“具有更高价值的产品量”。另一方面,数字产消者被数字平台吸引而来,生产出同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数字商品(“个人信息数据”与“原创数字内容”),这些商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以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为特征。而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即使资本家垄断核心数字生产资料,数字生产资料也并未完全与数字产消者分离,每个用户都有机会使用数字媒介,成为生产数字产品的数字产消者。

  第一,就“个人信息数据”而言,数字产消者在消费、使用软件平台的过程中生产出诸种个人信息数据,如个人资料数据、聊天内容数据、社交网络数据、浏览行为数据等。此外,近年随着苹果智能手表、谷歌眼镜等可穿戴设备的普及,数字产消者在消费和使用这些设备后,也生产出身体参数等更为隐私的信息数据,并且这些数据被上传到云端平台被平台直接占有。数字产消者使用平台的前提条件是同意用户隐私协议,但这种协议却是由平台单方面制定的。用户如需使用该平台,则必须将自己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让渡给数字资本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数字资本平台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数字资本也无酬占有了数字产消者生产的个人信息数据

  第二,就“用户原创内容”而言,在共享共创式数字网络平台上,平台通过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感和热门话题,不断吸引更多用户在平台上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并以各种奖励机制激励用户通过提供优质解答内容、分享精华知识等创作出原创性数字内容。这类数字资本平台包括社交网络平台(如脸书、推特)、视频分享网络平台(如优兔)和知识分享网络平台(如谷歌)等。平台通过核定用户的点击、浏览、点赞、分享、转发等行为,对数字产消者生产的原创性数字内容进行加工、规训、运作,以实现“用户盈余”和“平台盈余”的数字价值增殖。数字产消者生产的知识和信息等原创内容从而成为具有生产力的“数字产品”。

  (三)数字产消的商品资本阶段

  第三阶段:W′—G′,商品资本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家将商品投放到真正的商品市场,使其成为商品资本,这一步骤的完成意味着预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实现。在数字资本主义中,数字平台将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字产品”加工为“数字商品”,并投放到数字商品市场,数字商品(W′)也在这一阶段经历被“卖”的过程,转化为数字资本货币(G′),以实现剩余价值的增殖。数字平台的营利渠道包括付费软件的直接出售、售卖会员资格、广告获利等,但其中最主要的来源则为定向广告,具体包括将无酬占有的数字商品贩卖给广告商,以及在平台页面空间投放广告。

  首先,平台贩卖数字产消者的“个人信息数据”。随着数字产消者数量的增加和网络活跃度的提高,第三方广告商被吸引到数字平台上,数字产消者被当作商品售卖给广告商。数字产消活动使数字平台得以通过数字产消者的聊天记录、口碑分享等方式获得价值。不同于传统定向广告的单一模式,数字平台上的数字广告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特征。通过对数字产消者生产的身份属性数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操作行为数据(浏览记录、网络购物等)、社交关系数据(联系人信息、聊天记录等)进行大规模整合收集、标签化分析处理,广告商塑造出数字产消者“千人千面”的用户画像,并利用算法技术根据数字产消者的潜在需求进行精准推送,进而实现个性化广告定制

  其次,平台贩卖数字产消者的“用户原创内容”。在此过程中,广告商对原创数字内容的价值进行核定,以此决定数字平台获得的剩余价值量。一方面,流量作为衡量数字产消者(用户)访问数量的中性评估指标,是反映数字商品价值的重要因素,并逐渐升格为数字平台获取利润的重要生产力要素之一。另一方面,在数字资本逻辑下,大数据算法推荐技术成为流量经济的技术支持。“流量至上”的运作模式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以注意力经济为主要特征,以算法推送促进数字资本增殖的舆论话题为主要手段。以优兔等短视频平台为例,算法推荐运行的标准就是核定原创视频作品的浏览量、完播量、点赞量、关注量、评论量和转发量

  具体而言,数字产消者生产制作的原创内容首先被推入流量池,在第一轮曝光后,获得较高流量的原创内容将通过算法被推荐给更多用户,并在这种“正向反馈”中不断增加曝光率。数字资本则致力于流量变现,其目的是利用数字技术不断增加用户数量、在线时长以及平台的活跃度,以可观的流量数据吸引定向广告商进行投资。对广告商而言,数字产消者点击广告购买商品的消费过程则是其剩余价值的实现。福克斯指出,单个广告空间的价值是“特定用户群体在脸书上花费的平均分钟数除以这段时间内呈现给他们的目标广告的平均数量”。数字平台以这种方式将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字商品结合平台的价值共同贩卖给广告商,从而使流量获得了虚拟货币的地位,最终完成剩余价值的增殖。

  由此可见,数字产消活动是数字劳动所形成的数字消费模式,属于已经进入资本流通的循环过程并包含在消费活动中的生产活动,而非单纯的“自产自消”。数字产消资本主义通过把数字产消活动纳入资本流通的过程,将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字产品”在数字资本的运作下转化为“数字商品”,为数字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和利润。

  三、数字产消资本主义的剥削逻辑:

  数字产消中的资本积累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资本在纯粹的生产或消费中实施的是单一剥削,而在数字产消活动中,生产与消费互相渗透,形成一种协同作用,导致了数字资本对数字产消者的“协同双重剥削”。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中剩余价值的产生在时空维度上呈现出更大的动态性特征。具体而言,数字资本与数字媒介技术耦合,主要通过提升剩余价值率、提高资本周转速度和次数、加剧资本扩张和垄断程度的方式进行数字资本积累,从而扩大对数字产消者的剥削范围并增强剥削力度。

  (一)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中剩余价值率的提升

  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发展为资本家同时从外延和内涵两个层面强化对劳动力的剥削提供了技术条件。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剩余价值率可表示为:

  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可变资本=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无酬劳动∕有酬劳动

  对于传统劳动而言,工作日可被分为必要劳动时间(t1)和剩余劳动时间(t2)两个部分。绝对剩余价值的提高依赖于剩余劳动时间的绝对延长,而相对剩余价值是“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但对数字产消劳动而言,数字产消者在数字平台上投入时间进行的生产性在线活动大多是隐性劳动,基本上可被划归为剩余劳动时间的范围。马克思指出,资本的趋势即为“把工作日延长到体力可能达到的极限”。为提高剩余价值、通过增加劳动长度和强度来扩大榨取,资本家将数字产消者的在线时长最大化,使其在创建、浏览、分享数据的过程中承担更多生产性劳动,以转嫁劳动成本,将有酬劳动时间转变为无酬劳动时间。

  数字媒介技术为资本家延长数字产消者的劳动时间提供了技术手段支持。数字媒介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数字产消者的生产效率。这理应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其休闲时间,但资本发展的趋势却始终是,“一方面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把这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变为剩余劳动”。哈里·克利弗也指出,资本以自身利益形塑所有休闲或空余时间的活动,并将其整合进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数字技术成为“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一切自然界限的最有力的手段”。因此,在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中,数字技术的发展绝对缩减了数字产消者的必要劳动,并绝对扩大了其无酬劳动。

  在数字资本主义的操控下,数字技术赋权资本跨越时空限制,最大化延长数字产消者的劳动时间。生产与消费、工作与休闲、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断趋于模糊。一方面,通勤时间成为数字产消劳动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的扩展和现代交通体系的发展,劳动者的通勤距离不断增加,搭乘地铁时浏览手机等行为都属于数字产消劳动时间。另一方面,休闲时间被数字资本通过娱乐化的方式转变为生产性劳动时间。尤里安·库克里奇提出的“玩工”(playbour)概念揭示出,数字资本诱导数字产消者主动在数字平台上生产数据等数字产品。正如斯麦兹所言,“垄断资本主义之下无休闲”,数字资本全方位入侵主体的休闲生活,借助算法推荐的致瘾机制增加数字产消者的在线劳动时长。在此意义上,除工作空间中的工作时间外,通勤时间和休闲时间也在数字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中异化为剩余劳动时间。

  数字产消者作为被剥削的高产劳动者所获取的工资报酬接近于零,其进行的数字劳动被数字资本无酬占有,并以生产性劳动的形式从属于数字资本的范畴。数字资本以数字媒介为技术支持,以数字平台为载体,将数字产消劳动作为数字资本增殖的直接手段。在剩余价值率的公式(m′=m∕v=t1∕t2)中,资本家通过延长数字产消者的在线劳动时长,不断提高剩余劳动时间(t1),同时数字劳动的无酬特征意味着数字产消劳动的必要劳动时间(t2)无限接近于零。故在此过程中,数字产消劳动的剩余价值率实现了无限放大,数字资本对数字产消者的剥削程度极大加深。

  (二)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中资本周转速度和次数的提高

  马克思指出,周转时间(生产时间或流通时间)的缩短导致剩余价值量的增加。在资本的整个循环过程中,资本无法被资本家全部使用,而是以货币资本、商品资本或债权的形式闲置起来。所以周转的时间越短,“闲置的资本部分就越小,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所占有的剩余价值也就越大”。“如果我们把一年内占有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叫做M,一个周转期间所占有的剩余价值叫做m,一年内可变资本周转的次数叫做n,那么,M=mn,年剩余价值率M′=m′n。”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形成哈特穆特·罗萨所说的自我驱动型“加速循环系统”,科技、经济、文化的加速环环相扣。当代资本的数字化、虚拟化、金融化使资本流通呈现出规模大、速度快的特征。数字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数字产消活动中资本周转时间的缩短和周转次数的增多提供了技术支持,由此极大提高了数字资本增殖的范围和速度。

  一方面是生产时间的缩短。资本的生产时间即“资本束缚在生产领域的时间”,传统工业资本的生产时间的缩短主要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数字技术的更迭伴随着信息过载的愈发严重,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字商品的时效性不断增强。数字商品需要贴近最新的时事热点,否则将面临因“过期”而被淘汰的境遇,所以缩短生产时间显得更加必要。数字平台方便快捷的操作界面极大地缩短了数字资本的生产时间。另一方面是流通时间的缩短。资本的流通时间由出售时间,即“资本处在商品资本状态的时间”构成,传统上主要通过改进交通工具实现。马克思指出:“流通时间越等于零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殖就越大。”在数字产消活动的数字资本循环过程中,数字平台抹平了“现实空间中的分布和时间上的差异”,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字商品可在短时间内凭借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这是数字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

  而数字产消者一旦完成数字商品的生产,将其“发布”或“上传”到互联网的操作行为就意味着数字商品同时进入流通环节,其流通限制大幅降低,流通时间极大缩短。不同于物质性商品,数字商品以非物质性的虚拟形式存在,其超越时空的可复制性、可分享性,以及数字银行账户、数字支付手段的升级等都加速了数字资本的流通过程。因此,数字资本以扩大剩余价值为目的,适应并助推数字产消资本循环的加速趋势,以低成本、快制作、大数量为特征推动数字产消者持续生产数字商品,最终容易导致数字产消商品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数字商品泛娱乐化趋势愈加明显。

  (三)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中资本扩张和垄断的加剧

  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中数字资本的扩张和垄断是资本扩张与垄断关系在数字时代的具体呈现,数字平台成为数字产消资本主义增殖性的新竞争场域。数字产消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加速推动世界市场规模的迅速发展与壮大,导致大型垄断性数字平台的出现。通过对海量数字产品的争夺和圈占,垄断性数字网络平台构建起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核心资源的完整产业链,不断追求垄断性的价值增殖,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以及对数字产消者的剥削

  第一,不同规模的数字平台之间的不平等日益加剧。数字平台的垄断特征的增强导致数字行业逐渐形成“分层式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模式,即大型数字平台及其主营业务形成稳定垄断层,中小型数字平台进入“衍生业务竞争层”。数字资本流动性的提高加快了剩余价值向数字垄断平台的聚拢,这些大型平台通过金融资本抢占市场、圈占“数据领地”以获得竞争优势。互联网平台巨头以大数据杀熟、信息准入限制、掠夺性定价、跨界经营等手段实现隐蔽性的寡头垄断,不断扩大信息鸿沟。正如丹·席勒所言,“信息鸿沟是愈发蔓延的不平等现象的一部分”。同时,较小规模的新兴数字平台获取产消新用户的成本不断提高,与互联网巨头抗衡的能力愈发薄弱。

  第二,不同类型数字平台之间的不平等日益加剧。因数字平台可处理的业务广泛,检索、交通、购物、社交等不同类型的平台之间也展开了针对数字产消者黏性的争夺战。由于数字产消者在休闲时间浏览平台的总时间是有限的,为了提升数字产消者对平台的忠诚度以及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已有的数字产消者,软件平台不断完善算法推荐技术,通过大数据与算法的耦合,掌握数字产消者的最新数据。平台借机推送符合用户口味的内容,加强对数字产消者的有效控制,以达到延长数字产消者在线时长(劳动时间)的目的。

  第三,数字资本平台与数字产消者之间的不平等日益加剧。马克思指出,资本的积累表现为“生产资料和对劳动的支配权的不断增长的积聚”。随着垄断数字平台剥削范围的扩大和剥削程度的加深,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平台用户正加速沦为无酬数字产消者。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占据的垄断地位,处于数据信息的优势方,拥有对数字产消者的极大支配权。平台以软性强迫的方式使数字产消者服从平台单方拟定的用户条款,从而实现对数字产消者的全景式监控和精细化剥削。

  第四,数字产消者之间的不平等日益加剧。数字网络平台以“赢者通吃”作为主要的财富分配模式。在平台上,脱颖而出的极少数数字产消者创作出流量价值极高的数字产品,成功晋级为“顶流网红”,获得了与数字网络平台瓜分数字资本蛋糕的机会。而数字资本平台通过对他们的宣传,引诱更多数字产消者入驻平台以补充大量劳动力。事实上,大部分平台用户仍属于无酬数字劳动者,其生产的剩余价值最终归数字资本平台所有,进而导致数字产消者之间的财富分配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状态。

  由此可见,数字产消活动是一种持续的新形式的资本积累。通过上述诸种方式,数字产消资本主义较之传统资本主义极大提高了剩余价值率,使剩余价值以积累的形式加速流向数字资本平台,从而实现了对数字产消者的更大剥削

  总之,面对数字资本借助数字产消资本主义的形式不断渗透进日常生活这一趋势,主体实现免于剥削的自由、重构作为民主政治基石的公共领域的任务变得日益艰巨。对数字产消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并非要退回前技术时代,而是要重新审视数字技术依照数字资本的意图,通过数字产消活动加剧对主体的剥削与操控的深层逻辑。在数字资本主义逻辑框架内,数字产消者需要认清数字资本对其的剥削,利用数字资本释放出的过度产消主义,发掘在其中萌芽的数字共产主义形式,以创建出能够对抗并超越数字资本控制的新模式。


张特、应奇 /文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公众号  原标题:数字产消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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