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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布关于规范旅游景区 住宿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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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6 09: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运城市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行业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21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告诫书》面向全市各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行业经营主体,主要结合前期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如下提醒告诫:

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保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要严格执行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景区内及周边工艺纪念品等零售商品的明码标价。

四、餐饮经营者提供纸巾、餐具等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价格;有偿提供配送等附带服务的,应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在结算前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酒店住宿业价格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6号)有关要求,住宿经营者应当至少提前15日公示拟上调住宿价格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上调住宿价格起止时间、房型范围及调价幅度等内容,公示的时间至本次调价实际执行结束之日止。价格调整原则上应以同一经营场所公示前一个月的平均成交价作为被比较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误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经营者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七、经营者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二)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消费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该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若发现有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记者 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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