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借女婿名义买单位内部房,女儿离婚遭女婿要房?下面跟上海婚姻律师咨询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真没想到,他做了我这么多年女婿,到头来居然要把我赶出家门,想起来真是寒心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想起女婿的所作所为,72岁的马老太仍然伤心不已。昨(2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位于棉纺西路某小区的这套房屋归马老太所有,女婿楼先生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7旬老太,借女婿名义买了单位内部房 2001年11月,郑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建房,本单位职工均可以购买。马老太的女婿楼先生是该单位职工,在和妻子商量后,决定让马老太借用自己的名义买一套房子,房款由马老太全额支付,待房屋符合产权过户条件时,楼先生帮助马老太办理过户手续。 “当时我很高兴,觉得孩子们是替我考虑,让我有套房子养老,尤其是女婿,我觉得他对我特别好。”马老太欣然同意了这个建议。 2001年12月25日,马老太取出了自己大部分的积蓄7万6千余元购买了位于棉纺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楼先生名下,但所有与房屋有关的原件均由马老太持有。与此同时,楼先生自己也购买了同楼同单元的一套住房。 女儿离婚,女婿依房产证要将岳母赶出家门 可是好景不长,马老太在新房刚住了一年,女儿和女婿楼先生便产生了感情危机,准备协议离婚。 虽然女儿、女婿离了婚,但并没有对马老太住的房子产生争议,马老太仍然安心地住在这套房子里。06年,她又为房子交纳了1400余元的维修基金。 2007年1月,马老太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填发,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楼先生。没想到,之后不久,楼先生就开始找马老太,以其侵犯自己的所有权为由不断要求这位曾经的“丈母娘”搬出房屋。 费尽周折,老太保住房子却伤透了心 经不住女婿三番五次来找,马老太将女婿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马老太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协议、纺织公司出具的房屋收款凭证、房屋产权证书、其交纳的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的发票及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楼先生则辩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产证上写着他的名字,是他交旧房而集资建的新房,且在离婚时,他和前妻已就房屋的权属达成协议,房屋应归他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老太实际持有房屋的住房缴款通知单及收款凭证原件,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该套房屋的购房款系由其交纳。而楼先生不能证明其支付过购房的任何费用,故马老太请求确认房屋归她所有,于法有据,并判决位于棉纺西路某小区的这套房屋归马老太所有,楼先生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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