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之一,所以房屋要设立物权的,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要签订买卖合同,那么民法典产权过户是不是买卖合同的履行?上海房地产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产权过户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吗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产权过户是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而房屋买卖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所以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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