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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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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5 16: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够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下面跟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人,在本案中一般不予返还,其理解在理论上、司法解释上、司法实践上、风俗习惯上都是一致的。男女长期共同居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决定不退此案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在广大农村地区,举行婚礼并同居一直被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会过渡到结婚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按照习俗,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是不退还的。其次,两年限制主要是基于上诉权的时限原则。当男女双方进入婚姻时,他们都想长期生活在一起。如果他们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订立婚姻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仍然需要退还。同居期限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确定。如果一男一女在同居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有了孩子,他们的“婚姻”生活因为有了孩子而更加牢固,因为有了孩子才能够成为真正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本案不退还彩礼。4、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花在共同生活上,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另一方面,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实际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不应返还。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种情况:
  第一,要求“确实”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而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发生的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在婚姻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婚姻合同当事人死亡,因为在婚姻合同订立后,男女双方都会以未婚夫妻的名义进行沟通。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的婚姻做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死亡也会给另一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约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把彩礼退了,会有点不人道,有违风俗习惯。这里应该指出的是,那些在死前被起诉的人应该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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