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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管强拆“易燃”招牌却法点燃 是为民服务还是“拍脑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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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10: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地城管上述行为与我们经常谈到的拆迁活动中强拆房屋的行为类似,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商户来说,没有经过事先通知就直接被强拆了门头,商家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强拆的法定流程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名单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内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家创立伊始即决定深耕行政法业务的专业型律所,在明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领导者。

案件当事人欧阳先生对媒体表示,自己门头招牌灯箱里面都是灯管和线路,外部的蒙皮并不是普通的一点就着的材料,而是“3M阻燃材料”,而且去年门店开张前,对于招牌的制作曾经到当地城管部门备案过,欧阳先生还出具了当初的备案费发票,上面赫然记载着当地城管部门还收取了1500元备案费用。

很,欧阳先生的表述也得到印证。城管人员用打火机试着点燃被强拆的招牌,但论怎么点始终都点不着,这疑是对自己的执法行为啪啪打脸。

城管部门此次简单粗暴的执法活动不仅反映出基层治理混乱,也反映出了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足,这其中包含哪些知识点呢在明律师为您解析一下。

一 城管强拆流程是否合法

其本案中的城管强拆店面招牌的行为,与我们经常谈到的拆迁活动中强拆房屋的行为类似,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都需要遵循法定的流程与规定。据店主说,城管部门在拆除自己招牌之前并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都没有给自己留出陈述、申辩的机会。

根据以上的表述,城管部门的强拆显然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流程。

《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催告、陈述、申辩、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都是强拆行为必不可少的要素,但城管部门却是一个都没照做,疑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故意而违之。

二 城管强拆是否合理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行政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刚刚已经分析了城管强拆不合法,那么这种强拆是否合理呢据店主表述,店面开张之初曾去过城管部门对招牌进行备案,城管部门也进行了审核并收取相关备案费用,而如今城管部门提出该招牌不符合防火要求,这不是在推翻自己之前的工作吗,这也是许多商户不能理解的地方。如果行政部门都不遵守之前的承诺,那么何谈诚信呢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需要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方施。

可以想象,如果本案中的城管部门按照以上规定对店铺招牌事先自行检测,或委托第方机构检测其“易燃性”,就不会出现“易燃材料”点不着的尴尬一幕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精细化管理还是“想当然”执法

从本案城管的种种表现来看,论是认为店铺招牌未采用防火材料制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还是未经事前通知就直接强拆店铺招牌,都暴露出了执法部门的“粗线条”和“拍脑门”执法的作风,这表象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强,漠视法律的观念问题;也有缺乏沟通技巧和工作耐心,粗暴执法的作风问题;还有不懂执法流程,盲目听从上级指令安排的能力问题。

这些问题综合导致了“易燃材料点不着”的执法结局,也直接给店主造成了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想当然的执法模式必须要遏制住。

写在比较后:

城管执法并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整体的形象。简单粗暴的执法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更是让丢失了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论是征收拆迁活动中的强制拆除,还是基层治理中的强制执行,都必须遵循法定依据和流程,不能一言不合就动手,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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