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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明拆迁律师: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别急,仅因这5种程序就能撤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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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16: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丨王如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事实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其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时,尤其需要注意手段和目的正当性,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如果该行政行为缺乏正当性、合法性,那么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可能性。这对于我们推进代理工作,促进被征收人获得更为满意的补偿有极大帮助。

一、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的处理权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据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拥有城乡规划处理权及裁量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处理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城乡规划处理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施城乡规划处理的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行为施处理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当前践中,许多地区已经由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处理权。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听证权

《处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决定书,涉及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属于重大财产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前告知被征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行政机关未进行告知,就属于明显的程序。

、决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处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出于“以拆违代拆迁”的目的,个别急于现征收的行政机关,通常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相关文书。限期拆除,明显属于给予较重的处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但是,从行政行为施伊始,行政目的就带有不正当性,自然导致了手段的不正当。有时,行政机关法提供已通过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因此,这一程序也应引起被征收人的重视。

四、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收集证据

《处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处理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理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应经过全面的调查并有充分的证据。调查人员一般会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并经被征收人的签确认。

征收过程中,如果你发现行政机关未进行过相关的调查,即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则属于明显的程序。

五、决定书中是否明确告知相对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即使房屋真的属于建筑,行政机关也不能立刻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在相关的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救济权利,并列明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这期间就是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金时段,大家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认定该决定的性。

如果行政机关径行拆除房屋而忽视被征收人的合法救济权利,则属于程序。

比较后,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及时审查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具体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必要时,大家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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