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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农村户口迁出后,这几类人还是可以领到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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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4: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有符合以下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由被媒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的杨在明律师创立。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1)在该经济组织中,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长期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所以,户口是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的必要条件。那么,一旦户口迁出,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就真的拿不到补偿了吗其不是这样的。
这几种情况,户口迁出也能获得补偿
1、因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出(比如上大学,服兵役,服刑)
(1)很多大学生为了方便,会在上大学的时候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他们去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且,他们在校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也就是说原家庭承包地仍然是在校大学生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他们并没有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
因此,服兵役人员户口虽然不在村里,但依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得到征地补偿。
(3)服刑人员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权利,他们的村民资格并不因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也没有剥夺他们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而且他们在服刑期间依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服刑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应以其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

2、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
新《土地承包法》为了保障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作出这样的修改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所以说,这类人即使户口已经迁出原经济组织,但由于并没有丧失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收的时候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
3、外嫁女
《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而且新《土地承包法》为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还增加了“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两项规定。
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没有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没取得配偶方承包地的,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因此,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已经迁出户口的人区别对待,不允许他们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明显不合法的。并不是迁出了户口,在农村征地时就得不到补偿,如果是以上几种情况,即使户口迁出,补偿款也归你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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