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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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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2: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界知名人士与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联合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家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运城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运城市人民北路鑫马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掌握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传递、交流、通报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二、加强“科技兴企”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企业的科技工作搞好服务。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向会员进行政治经济、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讲座与研讨;并组织在国内游学交流或赴国外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

五、倾听会员的心声,关注会员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反映会员诉求。

六、积极争取各级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按期征询他们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本会工作的健康开展。

七、根据本会工作的形势发展,及时举办各种形式的会员联谊活动,为会员的思想交流、感情联络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合法经营的非公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二)自愿加入,同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企业相关备案资料;

(三)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

(四)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免费享阅本会的会刊;

(五)免费享受本会各种形式的庆贺与慰问;

(六)免费在本会发布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采取按会内职务级差收费办法,理事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每年1500元,副会长每年3000元,会长每年10000元。所有会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向协会以定向或非定向方式提供赞助,赞助后协会在适当场合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认真填报所发报表;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会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于每年一季度之前缴纳会费,可每年缴纳一次,也可一次性缴纳四年会费;逾期不缴会费者,并经多次催缴无果后,本会有权令其退会,并向全会通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人选;

(五)通过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参会人员须达全员2/3以上,需表决事项必须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听取办事机构工作汇报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退会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办事处);

    分会、办事处是本会在各县(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领导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任命。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地会员认真贯彻执行本会章程,收缴会费,因地制宜地开展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决定财务管理人员及各机构的负责人;

(六)负责本会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各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待遇报酬;

(八)每季度工作情况书面向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须经2/3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贡献突出,有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行业的代表性;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探索实施会长、理事长轮值制。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会长办公会职责:

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于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会费、捐助费、政府资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8年6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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