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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征集伍姓湖保护条例(草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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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0 10: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运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起草了《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草案)》,并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对草案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1年8月19日之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方式:0359-2660339

电子邮箱:ycrdfgw@126.com

通信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8号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044000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伍姓湖的保护和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伍姓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伍姓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水量保护、水质保护、生态保护、功能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伍姓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决定伍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编制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安排部署伍姓湖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永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伍姓湖的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实施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落实伍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伍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落实伍姓湖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伍姓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六)负责伍姓湖防汛抗洪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伍姓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伍姓湖保护工作。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与改革、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伍姓湖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伍姓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伍姓湖的自觉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伍姓湖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伍姓湖的行为。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伍姓湖的保护与管理。

支持和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伍姓湖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对伍姓湖的保护和利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伍姓湖保护范围包含伍姓湖核心水域和环湖草本沼泽湿地带,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伍姓湖生态保护、防汛抗灾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

禁止损毁界桩、水文、气象、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第十三条 在涑水河、姚暹渠、湾湾河、中条山沟峪溪流等伍姓湖主要径流区域内,禁止建设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和从事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伍姓湖水域及主要径流区域的水体水质,应当按照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标准要求,采取相应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向伍姓湖水域及主要径流区域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伍姓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制度。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必要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

第十七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伍姓湖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雨污分流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

永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伍姓湖周边的农村实施户厕改造,建设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采取水体清淤与连通、完善水利设施等措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八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伍姓湖周边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县域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伍姓湖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配备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伍姓湖周边的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伍姓湖水体污染。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动力船舶驶入伍姓湖。永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和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建立入湖机动船舶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伍姓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第二十三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径流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二)向水体、湖岸和湖滨带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三)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四)围网、网箱、围栏养殖,投肥(粪、饵)养殖;(五)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六)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伍姓湖应当设置最高、最低运行水位,保障湖泊水量,具体标准由永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最严格的伍姓湖水资源保护制度,坚持节水优先,对伍姓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护伍姓湖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伍姓湖水位降至生态保护所需要的最低水位时,应当采取补水和限制取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伍姓湖以及主要径流区域进行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采取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改善伍姓湖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二十七条 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禁止采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禁止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

第二十八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有害生物防治,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生物,治理伍姓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具有伍姓湖文化特色,体现伍姓湖历史文化蕴涵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自然体验和生态旅游等环境友好型旅游产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伍姓湖的保护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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