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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管理与浇地公司_运城水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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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中国建立前,水井很少,且多为私人所有。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水井的增多,加之农村实行集体化,水井所有权归集体,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统一管理,并在井旁建立了井房,对水井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土地按劳或人承包到户,大部分水井仍由集体管理,但有一些生产队或大队则放任自流,一段时间形成水井无人管,浇地无顺序,设备损坏丢失较严重。

为此,1979年全市推行了水井管理“定人员、定任务、定费用、定维修、定报酬”的五定责任制,并改建了井房。

不久,在全市又推行“大包干”的水 井管理办法,即由生产队根据浇地亩数,按能源消耗加上维修费用和工资报酬提出一个水费基数,由社员投标承包,除收水费外,一切费用由承包者支付,责权利紧密结合, 效果很好。但仍有个别承包者怕投资,不认真检修、维修,致使设备损坏严重。

1983年,运城市委、市政府在泓芝驿镇东庄村和金井乡西王村试办浇地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即把全村水井,实行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制度,统一收费标准,提高了水井利用率。

1984年,全市实行各种水井管理责任制的有3222眼,其中公司管理的9眼, 专业组管理的862眼,个人承包(大包干)的898眼,村委会统管的482眼,另外,还有 971 眼浅井, 实行归户或联户管理。

至1990年,全市共有机电井 3800眼,全部实行了水井管理责任制,其中专业承包91眼,单项承包704眼,固定专人694眼,实行大包干制1874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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