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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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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

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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