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
本报太原1月23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1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 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职业 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 求职创业补贴,并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通知指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称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该补贴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采取两种形式,由各市自行选择:一是采取定点培训的形式,将职业培训补贴补给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之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的标准补贴给个人。失业人员应在职业培训结束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培训补贴申请、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补给个人。
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愿意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同意后,可提供相关服务。提供相关服务后,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今后,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程序和标准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今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创业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需要注意,除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外,其他情况均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此外,对于积极求职创业的失业人员,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还可一次性领取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省人社厅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