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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我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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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8: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处理方式:索赔金额2万元以下可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纠纷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更换。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盖章或者捺指印,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费用。

  尸体处置: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未设置太平间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暂放,暂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日。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医疗机构通知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由公安机关维持秩序,民政部门督促殡仪馆车辆拉运尸体至殡仪馆暂存。

  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邀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警方介入:及时将扰乱正常秩序者带离现场

  发生医疗纠纷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等干扰医疗秩序行为;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医疗文书档案等重要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实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激化;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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